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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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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一下海外的法律訴訟多年觀察的心得~
在法庭上,如您不熟悉法律,你當然需要律師。然而聘請專業律師幫你打官司,有時還不如那些學校剛畢業的來的專心與投入的積極為您效勞。一般來說,公家提供的律師是幹一天和尚敲一天鐘,他們沒有什麼業務、績效或打贏官司的風評壓力。所以,您急的案件對他們而言是不急的。律師們可以賺錢為導向,表面(出庭時)很盡力,然而,私下他們會把您的案件當成一如自己家人般的十萬火急的日思夜想的沙盤推演嗎?答案是完全不會的。他們與法官、檢查官之間都在玩永不失業的遊戲。根據個人讀法律後的慣性,我三不五時都會到任何法院的任何法庭去觀審並作筆記(任何電子手段全都禁止在庭上使用;但是法院可以,舉凡錄音、錄影、攝像監控等)。所以對於筆記內容外的提告與被告方,個人使用的是現場素描。 既然訴訟的過程被仔細的檢查官一再的拖延,利用各種藉口,也在人們經濟與時間的壓力下,有人會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選擇放棄權利或認罪。這是人性,不得不注意﹗您一旦介入了司法的程序時,抱歉的說一句,你就生不如死﹗有人有時間但沒金錢,有人有金錢但沒時間,玩得起的是那些有錢又有時間的人,沒錢沒時間,活在這法律交織的現實世界,你肯定被玩殘。 在法庭上除了法官、檢查官與律師外,你的一言一辭都要很小心,千萬不要捏造事實,寧願少說多聽,說時只提重點,不能自己節外生枝。你一旦編織了故事,你遲早被自己的謊言套牢、悶死。為何呢?因為他們都在現場影音雙錄,檢查官可以調閱,逐字逐句的抓你的弱點。任何的事件發生都介入了人、事、時、地、物的客觀條件,證據可有人證與物證,不論人們承不認,大家都知道說謊會後悔吧﹗為什麼?因為非事實會有破綻,而且是永遠無法彌補的破綻,所以您一旦說謊,後果是以謊補謊,就算暫時的勝訴,你也會在事後被機靈的檢查官找到漏洞或死角,要求重新調查與審判。切記在庭上言多必失﹗不妨在律師方要求一份自己在庭上所敘述的一切庭上證詞,你會驚訝於自己是多麼的幼稚與愚蠢。這在負責任的律師是會主動要求您小心的陳詞,除了在交叉詰問(cross exam) 時,你千萬要由最精於法律的律師來與檢察官、法官來周旋,因為他們是法匠也是法精。 在必須由您親自發言時,要注意,不問到的不講,不關事實的不講,講的時候盡量簡短有力。盡量不要把案件複雜化,法官是不會有耐性聽那些無的放矢的枝節的。所以誠實就是意簡言賅,如此而已。 還有,不鼓勵您去以財產去擔任擔保人,您一定會後悔的,會真的很後悔,原因事過方知;切忌﹗切忌﹗ . 此帖於 2012-02-09 11:09 A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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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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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歉,運動了一身汗,過來晚了﹗
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在拘押期間,可以由自己之外的合法公民們,以財物、存款、不動產、股票等來替嫌疑人擔保(免拘押),但是條件是該員不能逃亡,不能擁有武器,不能在限定的時間或距離外出,不能對證人報復,不能與同黨聯絡串供,不能使用非警方核准監控的手機與電話,這些條件依照犯罪嫌疑大小而定。 保證人要隨時與被擔保人密切聯繫,對方如有任何不合作的地方,則有責任立即聯絡警方來逮捕繼續拘押在監獄裡,平常只有出庭時才以手銬在密閉警備車的押解下出庭。 太過嚴重的案件,如殺人、強暴等是無法保釋的。 擔保的意思是指受擔保人在隨後應訊出庭的日子裡,直到被審判後的這段期間,他必須暫時以擔保人的居所來當作監獄來管理他,這是減輕社會成本支出的方法,但僅能應用在較輕罪的情況下,若是慣犯是根本無被保釋的可能。擔保人經常是最愛他的至親,例如父母或好友(要認識多年的,越多年的越好),但是可憐天下的父母,經常是孩子們的間接受害者,因為孩子一旦誤入歧途,就很難再回頭了,所以教養孩子要密切的與他們溝通與相處。 犯法被逮捕的人無法為自己擔保﹗ . 此帖於 2012-02-06 10:42 P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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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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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這個行業存在世上本來就很奇特,任務沒成功也不必負責,替鈔票服務是沒錯,如果用結果論官司輸了跟沒有請律師有何差別?沒有達到最後想要勝訴的結果,還不能要他退錢,難怪台灣的律師明知必敗的訴訟接了案不老實告訴委託人,敗一場上訴一場,官司拖個十年八年,最後還是敗訴被關,律師費照收
有時在想,世界各國能否修法,律師訟訴敗訴律師費只能收一半 ![]() 否則,像對岸刑事案件律師的用途是"陪被告去認罪",替被告爭取"減輕刑責" 過去老k黨人稱紅包本的立委收錢沒把事辦好,會把錢退還,人家是做口碑的 只不過後來的人越來越沒道義,收了錢沒辦好事,錢就吞掉不還給苦主,不然怎會爆出所謂司法黃牛案 ![]() 此帖於 2012-02-08 10:06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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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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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也許歐美司法制度和台灣很不同,律師的功用也不一樣 歐美的陪審團制,律師能耐很重要,尤其是唱說能力俱佳,成功說服陪審團,要勝訴真靠本領 台灣的合議庭制,律師要說服法官難度當然比說服一般老百姓組成的隌審團高 據說,資深的律師開第一庭觀察法官的態度用語大慨就知道有多少勝訴,因為重大案件法官在開庭以前閱卷宗"心證早已形成",判有罪沒罪早已有個底,請律師只是有總比沒有好而已 法官每天處理案件太多,不是每件都認真去看,有時不是大案,開庭前才翻閱一下,開庭後幾乎是靠控辯雙方陳述了解案情,如果口才不佳當然有律師較好 至於哪種常上電視的名律師,只是名氣大也沒有保證必然勝訴 除非找哪種資深檢察官或法官退下來幹律師,"有機會"有特殊管道,哪種才算是有把握打贏官司 ![]() 再者,刑事案件歐美對無罪推定論及利益歸被告的原則比較嚴謹,只要找到一個證據上的小漏洞足以推翻整個刑案 不像台灣,對這方面太寬鬆,倘若1020弊案中發生的奇怪事出現在美國,他早就不用被關,比方說偵辦中的檢察官與被告私下見過面和通過電話,這種事辯方律師一句妨礙司法公正整組調查無效,甚至檢察總長與同案後來被通緝的關係人在飯局碰過面,這種事件發生在美國,這個弊案還能辦得下去嗎?七早八早就被辯方律師打槍打到體無完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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