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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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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歉,運動了一身汗,過來晚了﹗
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在拘押期間,可以由自己之外的合法公民們,以財物、存款、不動產、股票等來替嫌疑人擔保(免拘押),但是條件是該員不能逃亡,不能擁有武器,不能在限定的時間或距離外出,不能對證人報復,不能與同黨聯絡串供,不能使用非警方核准監控的手機與電話,這些條件依照犯罪嫌疑大小而定。 保證人要隨時與被擔保人密切聯繫,對方如有任何不合作的地方,則有責任立即聯絡警方來逮捕繼續拘押在監獄裡,平常只有出庭時才以手銬在密閉警備車的押解下出庭。 太過嚴重的案件,如殺人、強暴等是無法保釋的。 擔保的意思是指受擔保人在隨後應訊出庭的日子裡,直到被審判後的這段期間,他必須暫時以擔保人的居所來當作監獄來管理他,這是減輕社會成本支出的方法,但僅能應用在較輕罪的情況下,若是慣犯是根本無被保釋的可能。擔保人經常是最愛他的至親,例如父母或好友(要認識多年的,越多年的越好),但是可憐天下的父母,經常是孩子們的間接受害者,因為孩子一旦誤入歧途,就很難再回頭了,所以教養孩子要密切的與他們溝通與相處。 犯法被逮捕的人無法為自己擔保﹗ . 此帖於 2012-02-06 10:42 PM 被 grc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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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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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這個行業存在世上本來就很奇特,任務沒成功也不必負責,替鈔票服務是沒錯,如果用結果論官司輸了跟沒有請律師有何差別?沒有達到最後想要勝訴的結果,還不能要他退錢,難怪台灣的律師明知必敗的訴訟接了案不老實告訴委託人,敗一場上訴一場,官司拖個十年八年,最後還是敗訴被關,律師費照收
有時在想,世界各國能否修法,律師訟訴敗訴律師費只能收一半 ![]() 否則,像對岸刑事案件律師的用途是"陪被告去認罪",替被告爭取"減輕刑責" 過去老k黨人稱紅包本的立委收錢沒把事辦好,會把錢退還,人家是做口碑的 只不過後來的人越來越沒道義,收了錢沒辦好事,錢就吞掉不還給苦主,不然怎會爆出所謂司法黃牛案 ![]() 此帖於 2012-02-08 10:06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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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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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部舊款的數位相機,現在已經買不到同款的功能,可是保固期已經過了n年
一直沒空拿去問價送修,有天帶著到台北延平路,整條街都是賣相機的,隨便找了一家進去問,相機的螢幕呈現單一紫色,拍下來的畫象也是單一色不清楚,店家說這個問題很易處理,拿去修一下就ok,估價6千元他也說這款相機值得修復 我們只知道現在一台不錯的數位相機一萬出頭就買到,六千似乎貴了一點,正在猶豫不決時,店家補充,你的相機一看就知是水貨拿回原廠也不會幫你修,六千元算是很便宜.... 聽完他這句話,我說不用修了謝謝頭也不回就離開,他覺得奇怪?這台相機是在良興電子連鎖店買的有發票有保固書怎會是水貨?你再給我亂吹 直至前幾天剛好有空打電話到原廠問一下,他們已搬遷到更近家住的地點,拿去送修人員稍為檢查一下看到是上述的問題,他說兩個星期後可以修好,重點是~~~~~~~~免錢,簡直不敢相信保固過了多年,還可以不用錢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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