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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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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許歐美司法制度和台灣很不同,律師的功用也不一樣 歐美的陪審團制,律師能耐很重要,尤其是唱說能力俱佳,成功說服陪審團,要勝訴真靠本領 台灣的合議庭制,律師要說服法官難度當然比說服一般老百姓組成的隌審團高 據說,資深的律師開第一庭觀察法官的態度用語大慨就知道有多少勝訴,因為重大案件法官在開庭以前閱卷宗"心證早已形成",判有罪沒罪早已有個底,請律師只是有總比沒有好而已 法官每天處理案件太多,不是每件都認真去看,有時不是大案,開庭前才翻閱一下,開庭後幾乎是靠控辯雙方陳述了解案情,如果口才不佳當然有律師較好 至於哪種常上電視的名律師,只是名氣大也沒有保證必然勝訴 除非找哪種資深檢察官或法官退下來幹律師,"有機會"有特殊管道,哪種才算是有把握打贏官司 ![]() 再者,刑事案件歐美對無罪推定論及利益歸被告的原則比較嚴謹,只要找到一個證據上的小漏洞足以推翻整個刑案 不像台灣,對這方面太寬鬆,倘若1020弊案中發生的奇怪事出現在美國,他早就不用被關,比方說偵辦中的檢察官與被告私下見過面和通過電話,這種事辯方律師一句妨礙司法公正整組調查無效,甚至檢察總長與同案後來被通緝的關係人在飯局碰過面,這種事件發生在美國,這個弊案還能辦得下去嗎?七早八早就被辯方律師打槍打到體無完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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