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rc45
個人認為,那是恫嚇、恐嚇或威嚇,也就是法律名詞中的 INTIMIDATION,此一行止在犯罪學中是個很嚴重的行為。因為人人生而平等,沒有人是應該生活在別人的恐懼下。這尤其是發生在被暴力攻擊後,又住進了加護病房,簡直就是惡貫滿盈,太沒天良了﹗
施暴者,應在服刑後,遞解出境;並列入永不歡迎人物;而間接慫恿、煽動者也應以共犯求刑。對於此二白目的外國人,永遠不准他們踏上中華民國國土。因為他們犯下了嚴重的刑事罪。對於不尊重本國法律者,應把他們給掃出國門,否則會有更多的類似案例洶湧而至。法律、國格,乃至於人民生命都會被踐踏,視如無物。要賺就賺台灣錢,要欺負就欺負台灣人,真是屌啊﹗值得注意的是同車中的兩位「同胞」,且看她們的胳臂往哪邊彎?良家婦女會三更半夜同人出外喝醉酒?為了事業?還是為了前途?真讓人瞧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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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恫嚇手段律師是很常用的一招
問題時機當時人等條件都完全不適合,變成弄巧成拙
如果沒有藝人在其中,只是比較有錢的人vs弱勢家庭,案件也沒有鬧大,律師絕對可以用這招,而且應該私下進行,"口頭"恫嚇完,再誘他們簽下和解
怎會訴諸文字新聞稿?在記者會公開?口頭說還可以說對方誤解,白字黑字想賴也賴不掉,百分百錯估形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