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18 (permalink) | |
|
註冊會員
![]() |
引用:
問題時機當時人等條件都完全不適合,變成弄巧成拙 如果沒有藝人在其中,只是比較有錢的人vs弱勢家庭,案件也沒有鬧大,律師絕對可以用這招,而且應該私下進行,"口頭"恫嚇完,再誘他們簽下和解 怎會訴諸文字新聞稿?在記者會公開?口頭說還可以說對方誤解,白字黑字想賴也賴不掉,百分百錯估形勢 |
|
|
|
送花文章: 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