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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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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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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而且新聞裡"只是陳已於2008年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是什麼樣的教育跟考試制度才會造成這種只會按死的條文判決,而不是去通盤考量其它事物. 法官法通過至今,仍究無法改善這些住在遠古時代的恐龍法官跟檢查官的辦事態度...是法的問題,亦或是有其它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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