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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4-15, 06:40 A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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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奇 查看文章
無罪之訴纏訟7年旨在釐清誰是駕駛,法院最終認定駕駛是陳而非葉,且葉既非駕駛人,即無刑責,陳奕政則自始即承認駕車,也不涉頂替罪,判兩人無罪定讞應屬合理。

過失重傷害罪部分,檢方仍可於確定駕駛人之後起訴陳姓駕駛。
我不認為這種判決是合理的,這本就沒頂替的問題,而是過失傷人,
而且新聞裡"只是陳已於2008年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是什麼樣的教育跟考試制度才會造成這種只會按死的條文判決,而不是去通盤考量其它事物.
法官法通過至今,仍究無法改善這些住在遠古時代的恐龍法官跟檢查官的辦事態度...是法的問題,亦或是有其它問題...
chiu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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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4-15, 12:15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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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ung 查看文章
我不認為這種判決是合理的,這本就沒頂替的問題,而是過失傷人,

敬略..
勿枉勿縱是那座天平的基本原理原則,過失亦分業務過失及過失兩種,以一個罪犯趨利現象來解釋,是否有頂替仍得詳查 chiung 大對法條的適用之不同應該也有相當的認知才是。

引用:
但陳被起訴後,目擊證人都指證駕駛並非陳,而是葉
目擊證人的陳訴照成了此無罪之訴的起因,另一合議庭也採用測謊測試,無非是想找出真兇,以一個簡單的現象,如果當時是由一人駕駛汽車肇事,需要經過7 年的調查纏訟嗎?
葉陳兩人自始坦承事實,無罪之判應屬合理,法院也用心了
米奇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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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4-17, 03:31 A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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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奇 查看文章
目擊證人的陳訴照成了此無罪之訴的起因,另一合議庭也採用測謊測試,無非是想找出真兇,以一個簡單的現象,如果當時是由一人駕駛汽車肇事,需要經過7 年的調查纏訟嗎?
葉陳兩人自始坦承事實,無罪之判應屬合理,法院也用心了
我覺得這個判決百分之百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完全昧於事實

事實就是車禍發生了,而確實有受害者。既有受害者罪行便應該成立,以模糊焦點的方式將事實扭曲成誰是肇事者,這是法匠的行為,也是不可原諒的劣行

他沒有照正常程序走卻故意亂繞,還說只要跑完全程就算跑錯終點也沒關係,哪有這種事啊
elna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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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elna 查看文章
我覺得這個判決百分之百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完全昧於事實

事實就是車禍發生了,而確實有受害者。既有受害者罪行便應該成立,以模糊焦點的方式將事實扭曲成誰是肇事者,這是法匠的行為,也是不可原諒的劣行

他沒有照正常程序走卻故意亂繞,還說只要跑完全程就算跑錯終點也沒關係,哪有這種事啊
敬回 elna 大
引用:
法院因此認定駕駛是陳,葉既非駕駛人,即無刑責,陳奕政則自始即承認駕車,也不涉頂替罪,今年1月判兩人無罪定讞。
這是法院的裁定,所以沒有[搞不清誰開車 撞癱人都無罪]之說

引用:
...以模糊焦點的方式將事實扭曲成誰是肇事者,這是法匠的行為,...
個人認為模糊焦點的是目擊證人的陳訴
引用:
...他沒有照正常程序走卻故意亂繞,還說只要跑完全程就算跑錯終點也沒關係,哪有這種事啊
也應該是目擊證人的陳訴讓正常的程序繞亂了,
這無罪是因為有證人指葉陳有頂替之嫌所做的裁決,
這無罪只是讓亂掉的程序纏訟了7年回歸原點,
這無罪並不代表過失傷害無罪
自始米奇的焦點都在這,

以現狀來看,敗方是指證的證人,而非車禍的受害者
米奇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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