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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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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新聞裡"只是陳已於2008年二審判決無罪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是什麼樣的教育跟考試制度才會造成這種只會按死的條文判決,而不是去通盤考量其它事物. 法官法通過至今,仍究無法改善這些住在遠古時代的恐龍法官跟檢查官的辦事態度...是法的問題,亦或是有其它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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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列管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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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無罪是因為有證人指葉陳有頂替之嫌所做的裁決, 這無罪只是讓亂掉的程序纏訟了7年回歸原點, 這無罪並不代表過失傷害無罪 自始米奇的焦點都在這, 以現狀來看,敗方是指證的證人,而非車禍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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