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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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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在於二審時堂妹改口從"不要"到沒有說"不要"
他們的爸爸是親兄弟,新聞中沒半個字提到兄弟二人的看法?是否已經喬好? 查一下相關法令~妨害性自主罪責,難怪?會判無罪原因也許並非新聞報得如此簡單 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之例外,為發生於配偶間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於一審判決前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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