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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已明定,酒醉駕駛相關法條 :
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酒醉駕駛的定義與標準 : 酒醉駕駛或酒後駕駛指的是在酒精或酒類飲品影響下控制及駕駛車輛(有時包括單車、有發動機器的工具及騎馬)。酒醉駕駛會影響人的駕駛能力。 在台灣對於酒駕的標準:血液內酒精含量0.05% (0.05%以上未滿0.11%者罰鍰新台幣15,000至60,000元,吊扣駕照一年;超過0.11%以上者吊扣駕照一年,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最重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而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 東亞其他地區對於酒駕的標準: 大陸:在100毫升多於20毫克(罰款200-500人民幣,吊銷1-3個月車牌)、在100毫升多於80毫克(入獄15天、吊銷3-6個月車牌及500-2000人民幣罰款) 香港:0.05%(或每100毫升呼氣量內含22微克酒精,又或每100毫升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如駕駛者酒精含量超過法定標準,當事人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5000元、監禁3年、取消駕駛資格三個月、被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以及強制修讀一個駕駛改進課程。再犯者更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但若因為醉駕而引致他人死亡,會被改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可被判罰10年監禁。 澳門: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 克,如其他法律規定無訂定較重處罰,則可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 日本:0 韓國:0.05%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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