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1, 12:24 PM | #1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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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路權被侵犯 開車撞死人…不起訴
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燈巷道時,林姓女機車騎士忽然從支道竄出,曾煞車不及撞上,林住院3天後死亡,家屬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板橋地檢署根據監視器畫面和事故場圖,認為林違規在先,曾反應不及無過失而不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並非所有事故都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駕駛有過失;檢察官認為國人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才可減少車禍數量。 新北市警局股長吳恆隆表示,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處分書指出,44歲曾姓貨車司機今年3月1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永和區保福路3段與新生路口,以30多公里時速緩慢開過,25歲林姓女子忽然騎車從左側閃紅燈支道衝出,遭貨車重擊、夾在車下,住院3天後身亡。 林母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曾喊冤說當時車速很慢,開過巷口才看到林,根本來不及煞車;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曾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認定曾有過失。 但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為當時騎在支道的林女絲毫沒減速,侵犯曾路權在先;再根據現場事故圖和煞車痕跡推算,貨車時速約35公里,沒有超速,曾反應時間明顯不及,因此推翻行車鑑定結果;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2/7512921.shtml 難得法官判決公正 雖然對林女很抱歉 但路權觀念是很重要的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仍然堅持著"未注意車前狀況"這種論點 沒有注意到路權的規範 |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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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1, 02:35 PM | #2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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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馬路上的普世原則就是讓、慢二字...
怎麼慢?.........按照規定的速限行駛,那牌牌不是掛好看的裝飾, 經過科學計算得出的建議值,在台灣雖然常有"不邏輯"的牌子,但 只要你不離譜快太多,大多還能在可控制範圍....... 怎麼讓?........按照交通規則的"路權"觀念搭配號誌、標誌、標線 幫助你確認你現在處於甚麼狀態,該讓?還是該注意?..... 這新聞中死者的行為我天天碰到,我家出去幹道的巷弄每天都看 的到從巷子衝出既不減速也不觀察左右來車的機車駕駛人,似乎 把道路當作是他個人的"專行道",等發生事情再控訴對方沒有注 意到他.................. 猶如那種騎機車行駛於同向兩車道以上的馬路直接從最外側車道 內切要左轉的行為.......... 如果用動物來描述馬路上的行為人我用三種動物來比喻......... 1.老鼠..........老鼠過馬路根本不管交通規則,橫衝直撞他高興 就好,不顧自身安危是他的特色.... 2.貓.............貓比較聰明,會觀察情況伺機而動,偶而錯估情勢.. 3.狗.............會跟主人過馬路的狗懂得觀察情勢,挑選對自己有 利的方式,比方跟隨行人一起過馬路.....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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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3, 12:05 PM | #12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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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某位英文補教老師的弟弟他個人就認為機車是很不安全的
交通工具,在事故中機車駕駛人受傷害比較大。之前北市府要 求機車考照要進駕訓班受訓,卻被一堆人罵圖利業者云云..... 如果已持有駕照的可以去受訓,我都有興趣去聽聽看可以學到 些什麼。每個人考取機車駕照的過程經歷不同,像我個人沒車 卻透過朋友家的車騎到滾瓜爛熟,交通法規也早就接觸過、去 了解過...........假如某位機車騎士沒有完整的教育訓練,我認 為還是去接受訓練比較好,免得上路之後害人害己........... 那位貨車司機賠了三百萬受害者家屬才"不計較",如果他有這 麼多收入他早就不開車了,平白無故惹到官司花三百萬才消災 ,而且這災禍他還沒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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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3, 08:22 PM | #14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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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西的朋友說 ...
如 A、B 兩方車禍,肇事鑑定結果 A 方無責任 ... 進入調解時,某些調解委員會刻意要求 B 方提告,並要求 A 方要賠償,此外 還會要調解服務費 ... 若不從還會耍官威要脅說他可是某某的某某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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