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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08, 02:00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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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諮詢● - 數個有關土地的問題

數個有關土地的問題 ...

迪西爸原本有一塊共業的土地,他們那一輩的兄弟姊妹後來就分割了 ...

在土地分割的時候,六個人同時簽下了切結書並有代書見證,會在這個土地
的紅色虛線處保留作為道路用途,只有有人說要做道路,六個地主需要共同
出錢出力拆除,見鋪設道路,不得有人反對,作為共業土地分割成六個私有
土地的一個必要的附加條件(該道路鋪設的切結書沒有終止的時間、日期)。
如下圖:

http://www.fotopu.com/img/1/378280-3.png

如圖所示,途中的 3~6 的四個土地是呈現袋地狀態的,因此當初土地分隔時
才會切結,需要在紅色虛線的區域保留作為道路用地。

迪西爸的土地在 3~6 號的土地的其中之一個。


問題一:其中靠馬路的 1 號地主,在土地完成分割後,使用各種理由推託、反悔
拒絕釋出這個紅色虛線處的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且1 號地主刻意避不見面、拒接
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問題六:某個房仲業者,說要自己全權負責上述所有法律問題,結果中介買賣失敗,
房仲業者卻要求賣方賠償,法律見解為何?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在法律上有效嗎? 有何法律問題呢? (迪西爸不識字,年紀又老)

問題八:迪西爸的土地資料、地契、相關的切結書,因為當初房仲業者成若全權負責
上述所有法律問題,而交付給房仲業者,這樣會有什麼問題?


不用懷疑迪西爸應該又是搞了一個『嗯嗯』給迪西出難題了 (已經不只一次了)

此帖於 2013-06-08 02:15 PM 被 getter 編輯.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http://forum.slime.com.tw/images/stamps/is_solved.gif 按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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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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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08, 03:27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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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袋地,是當初分割造成,有切結書打官司的話應該會贏,

就本人初淺認知,要法院強制執行,必需先打贏官司,才有強制執行的名義。

不管是否過戶給兒子,那契約應該還是有效,民法有幾條專門在講袋地,迪西可以去看一下。


至於那個房仲用脅迫、詐欺手段逼簽下的同意書,要以打官司方式廢止,

這個有時效,要盡快進行,好像是知道有脅迫情事起一年內為之,不過要舉證,

如果時效過了,我記得老師說過,這種情形不屢行義務也沒關係,

詳細情形建議還是諮詢專業法律人士,小Q見解僅供參考。

上述情況,個人認為,打官司對迪西爸是很有利的,但礙於法律時效,要盡快處理。


那潛水很久的薑王爺,不曉得肯不肯撥空探出頭來,幫個小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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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08, 07:28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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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西在與迪西爸溝通過之後 ...

迪西建議是交給法律專家處理比較好 ...

免得迪西爸又挖個大便坑 ...

因為房仲要的也是那條路 ...

因此必較頃向對 1 號地主提告的可能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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曖昧的人情到底還是需法律來解決
世間上從來都該以法來規範

奢談枉貼人情終究會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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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在作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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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面Q小姐所述~~

袋地的形成是因為整塊土地的分割所造成,當初協議全體持份地主須
提供紅色區塊範圍出來設置道路,此協議具法律效應應該有效!!

就算當初協議失效,袋地通行權也讓靠道路邊兩塊土地的持有者
必須讓出部分設置道路,不可能置身事外。

至於其他也建議迪西找名律師維護自身權益...
__________________
http://i.imgur.com/PIIFymM.gif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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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面Q小姐所述~~

袋地的形成是因為整塊土地的分割所造成,當初協議全體持份地主須
提供紅色區塊範圍出來設置道路,此協議具法律效應應該有效!!

就算當初協議失效,袋地通行權也讓靠道路邊兩塊土地的持有者
必須讓出部分設置道路,不可能置身事外。

至於其他也建議迪西找名律師維護自身權益...
迪西也同意這樣的說法 ...

但是迪西爸只要被 1 號地主稍微兇一下就退縮了 ...

根據迪西爸媽的描述 ...

迪西有種感覺,就是 1 號地主,在賭幾個東西 ...

1.個是看看能不能從其他及後面的地主身上在拿到好處,據描述
有人好像給錢了。

2.看看後面的地主敢不敢告到法院去,沒有就繼續拖延。等到後
面的地主受不了後,就以超低價位或免費取得其他地主的土地。

-----------------------------------------------------
反正就找法律專家就對了 ... 免得迪西爸又挖了一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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曖昧的人情到底還是需法律來解決
世間上從來都該以法來規範

奢談枉貼人情終究會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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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在作功德
同意 ... 不過呢? 據迪西爸媽的描述是

早在共業的祖產分割之前,曖昧的人情早以變調 ...
1 號地主只會互相謾罵、拒絕溝通,且認為這祖產
應該只有他能所有 ...

所以囉早在迪西出生之前迪西爸那一輩,早就臭的無形容了 ...

又何必仁慈曖昧 ... 只能說迪西爸那一輩,只要一被 1 號地主罵一下
就全部退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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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 不過呢? 據迪西爸媽的描述是

早在共業的祖產分割之前,曖昧的人情早以變調 ...
1 號地主只會互相謾罵、拒絕溝通,且認為這祖產
應該只有他能所有 ...

所以囉早在迪西出生之前迪西爸那一輩,早就臭的無形容了 ...

又何必仁慈曖昧 ... 只能說迪西爸那一輩,只要一被 1 號地主罵一下
就全部退縮了 ...
不要退縮﹗
透露個小祕密給您,我的至交同班同學,也就是前「加僑」的總經理-傅X蓬。
他就被自己的大哥傅X川給坑了,我很了解我的同學是如何被整與陷害的。
這種例子從古到今永遠都會重演,所以千萬要捍衛自己的權益。
我的同學現在一定很後悔自己實在太心軟了,但後悔已太遲了。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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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既然用協商的無效那就走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臨路邊兩塊土地持有者絕對不可能全身而退,他想要你們跟他買通行權道路地?

直接走法律途徑.....直接割他一塊地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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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既然用協商的無效那就走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臨路邊兩塊土地持有者絕對不可能全身而退,他想要你們跟他買通行權道路地?

直接走法律途徑.....直接割他一塊地來用...
手頭上有當初要留作道路用地的同意切結書 ... 這可是土地分割前同意的事,

豈能讓那個地主在分割後要收通行權的費用呢? 此外法律也有袋地規定的。

迪西寧願花錢提告,也不願給這種不合於切結書、袋地規定等,強收通行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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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拉低賽了

哈哈哈!!!!

小老兒幾乎每天都會上來看一下唬爛區有沒有什麼新鮮的事
總想找個機會......拉低賽......一下

這下總算等到這件,可以拉一拉也可以賽一賽的的事了咩....
拜託樓主G老大,以後不要再掛什麼諮詢,好不好?
掛上了諮詢好像要拉就拉不盡興了...

小老兒不學無術,肚子裏面也沒有墨水,更不懂什麼法律了
不過小老兒還算有自知之明
會牢牢記得猜董版大的名言

沒有知識也要看電視,不看電視也要逛夜市

小老兒既看電視也逛夜市
所以........
就算沒知識也還有常識
G老大這回事,有常識就夠了

清明節已過了好一陣子了
耳邊似乎聽到....好像.....有人在問酒家何處有?
小老兒就上指、下指、前指、後指、東指、西指、南指、北指一番
四面八方都指遍了,總有一處正確吧!

請樓主仔細端詳了。小老兒要出.....指.....了
看錯了....看漏了.....
都不關小老兒的事

小老兒還是算為有常識的.....

........................出指了.........................

據說屎版 <----這沒錯吧?有錯的話是注音輸入法的錯.....
屎版的高人在回答酒家何處有時都先回答問題,再給結論,最後再說明細節

小老兒這點常識也有
那就在此,打腫臉充胖子,東施效顰一下

問題一:其中靠馬路的 1 號地主,在土地完成分割後,使用各種理由推託、反悔
拒絕釋出這個紅色虛線處的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且1 號地主刻意避不見面、拒接
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答:對已方不利的事,多數人都會虛與委蛇,連刑事被告都可實行緘默權,所以這部份沒有什麼法律問題。
要能在法律上伸張正義,全得靠原告站得住腳,努力爭取自已法律上的利益及保障。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答:土地分割、買賣時簽下的約定書狀,原則上法律效力不及於善意的第三者,不過本件不同,本件分割後產生袋地問題,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約定書的效力不只及於繼承人,就算地主將土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對第三者都有效力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答:1號地主不依當初約定的協議,打通行路通道。其餘地主可對應提供通道而不肯提供通道的地主,提起訴訟,爭取自已的合法的權利。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答:要訴諸法律,此事只涉及民事,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後方得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答: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的裁判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也有例外。依法,只要被告承認過錯,並願依原告要求補償,此時已無訴訟之必要。而原告仍不徹回告訴,則不論勝負結果,裁判費用都由原告負擔。

法院的裁判費用及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請點選下址參考司法院所定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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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某個房仲業者,說要自己全權負責上述所有法律問題,結果中介買賣失敗,
房仲業者卻要求賣方賠償,法律見解為何?


答:
A.房屋仲介業者,依法只能依當初營業執照核可的營業項目營業,無權處理法律事務。即使取得委託代售人的法律委託文件。亦屬無權代理。
B.依樓主第七問的敘述,貴尊長不識字,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保障。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在法律上有效嗎? 有何法律問題呢? (迪西爸不識字,年紀又老)


答:請參考上條回覆B點。

以上先回答提問部份,結論及說明...
哇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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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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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小老兒幾乎每天都會上來看一下唬爛區有沒有什麼新鮮的事
總想找個機會......拉低賽......一下

這下總算等到這件,可以拉一拉也可以賽一賽的的事了咩....
拜託樓主G老大,以後不要再掛什麼諮詢,好不好?
掛上了諮詢好像要拉就拉不盡興了...

小老兒不學無術,肚子裏面也沒有墨水,更不懂什麼法律了
不過小老兒還算有自知之明
會牢牢記得猜董版大的名言

沒有知識也要看電視,不看電視也要逛夜市

小老兒既看電視也逛夜市
所以........
就算沒知識也還有常識
G老大這回事,有常識就夠了

清明節已過了好一陣子了
耳邊似乎聽到....好像.....有人在問酒家何處有?
小老兒就上指、下指、前指、後指、東指、西指、南指、北指一番
四面八方都指遍了,總有一處正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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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答:對已方不利的事,多數人都會虛與委蛇,連刑事被告都可實行緘默權,所以這部份沒有什麼法律問題。
要能在法律上伸張正義,全得靠原告站得住腳,努力爭取自已法律上的利益及保障。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答:土地分割、買賣時簽下的約定書狀,原則上法律效力不及於善意的第三者,不過本件不同,本件分割後產生袋地問題,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約定書的效力不只及於繼承人,就算地主將土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對第三者都有效力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答:1號地主不依當初約定的協議,打通行路通道。其餘地主可對應提供通道而不肯提供通道的地主,提起訴訟,爭取自已的合法的權利。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答:要訴諸法律,此事只涉及民事,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後方得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答: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的裁判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也有例外。依法,只要被告承認過錯,並願依原告要求補償,此時已無訴訟之必要。而原告仍不徹回告訴,則不論勝負結果,裁判費用都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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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某個房仲業者,說要自己全權負責上述所有法律問題,結果中介買賣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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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A.房屋仲介業者,依法只能依當初營業執照核可的營業項目營業,無權處理法律事務。即使取得委託代售人的法律委託文件。亦屬無權代理。
B.依樓主第七問的敘述,貴尊長不識字,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保障,實務上其所簽署的法律文件。在訴訟中,法官多數不會認定有法律效力。(此部份重點在於貴尊長在庭訊時回答的技巧。回答的合宜,就可明哲保身)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在法律上有效嗎? 有何法律問題呢? (迪西爸不識字,年紀又老)


答:請參考上條回覆B點。

以上先回答提問部份,結論及說明...
哇咧....
人老了,要上廁所先......否則.....嘿嘿...

待續.................

拜請....拜請...

拜請 薑王爺 出現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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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咧要拉低賽就大家一起來 ...........
__________________
不飛的不飛 ... 因為曾經端座在雲霄之上 ... 所以不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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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安靜地蹲在這練習 ... 學習要如何才能飛的更高更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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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G大也是富二代....................

有錢的話就找個夠力的律師
沒錢的話也可找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啦!!!
(好像有些大學有這種組織)

凡事還是找專業的才是王道啦!!!
道聽塗說只能當參考啦!!!

生病要找名醫
有了產權糾紛還是找律師吧!!!
畢竟法律不是講道理的
他們講的是證據與法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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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爽....好爽....
噓.....了好長的一波

我們敬愛的官長,偉大的猜董大倫...
還有那個,對了...就是那個.....
小老兒先給您們大佬請安
要怪都怪樓主G老大,有事沒事弄個什麼諮詢
害小老兒拉低賽都有心理負擔

不過,小老兒就是有這點骨氣
還是得先拉一下才過癮
敬請...路過的官長大人,閉隻眼先......

在噓那一波時就想到那可惡的活跳跳
真該千X萬X,弄個"斜2樓",害小老兒半夜上來史版
真是.....痛苦萬分
小Q,麻煩替小老兒加個"打小人"的......那個圖......

G老大要的結論及說明,小老兒盡興了.....馬上就上

在噓那一波時,想到那活跳跳"下面"

(好吃的兩粒)

整個人就笑得彎了腰
小Q再替小老兒貼個"笑彎了腰"....的那張圖....謝了...

親愛的九千歲,辛苦您了,公諸於世
只是小老兒就是不信,您的...真的....有....那麼.......大......

咳咳咳....
癈話少說,小老兒就直接上了
結論中不提法條,法條在說明時再附上
..................................................

結論

一、分割當初的協議書在本件案件中,並非重點。但可在一審庭訊時做為呈堂證據,證明當初分割時1號地主承諾提供紅線部份做為通路,也許多數法官會採用----依當初協議圖面核定通路面積。
此點在後續說明的部份會詳細說明。

二、此案的重點在於當初分割時就使部份受分割人的土地形成袋地。致使部份地主的土地無法連通即成道路或稱公路。

A.依法律規定,妨礙相關袋地通達於即成道路的地主,必需提供土地供袋地地主通行。
B.此類訴訟,要打輸官司十分困難,應該連律師費用都可省下。
C.此類訴訟為簡易訴訟,原則上開二次庭就會判決。
D.簡易訴訟在開準備庭前,會諭知原告與被告先到地方法院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多數案件都可調解成功,調解成功後,調解結果效力等同於判決確定。對方不依調解結果讓出土地,即可逕為強制執行。
E.上述這點就是為什麼連律師費都可以省下來的原因。在地方法院調解時,調解人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告知雙方,未來判決的結果會是如何,無理或無勝算的一方多數會知難而退。那律師費就如同白花花的銀子擲入水中了。還不如拿來請小老兒吃冰。

三、訴訟書狀請自已撰寫,不會寫狀紙時,請至地方法院請教收狀處的義務工作人員,提供免費的書狀範例。

四、訴訟書狀的案由為"確定通行權存在"

五、相關仲介部份,因為所提供的資料不足,實在無法具體回覆。不過這部份在主體事件,就是本通行權案子進入法律程序後,估量無權代理的仲介公司會感知已無利可圖而自行退出。

說明.....
待續.....

此帖於 2013-06-19 03:00 AM 被 LKKK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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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敬請Ya版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不是小老兒
因為小老兒說的都是自已少少的且僅有的一點點常識
雖然上不了檯面
可是字字都是自已逐字打的,不是從網路上剪貼來的

當然如此一說,小老兒肯定有所本,有所憑有據
請看第一篇回文中回答的第五點中
徹回告訴.....應該是"撤"回告訴
第二篇回文中第二點中
即成道路....應該是"既"成道路

如果是減貼來的應該不會有類似手急打出來的錯誤

噓....小聲一點說
小老兒才不會那麼小氣咩

只是寫錯字,不好14。找個墊背的........

繼續"拉低賽"了....

........................................................
說明

一 先來談談樓主所說的協議書

A.談到這點就得佩服小Q了。
沒錯.....只要涉及法律約定書類,都會有時效的問題。請樓主注意法律規定的時效。樓主G大所說切結書沒有終止時間、日期。認為應永久有效。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法律為了避免怠惰或疏於注意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使相互間的關係一直處於不確定,因此規定請求權的最長時效為十五年。當然有更短的如:租金、利息等的給付請求時效為五年,住宿費、餐飲費等請求給付的年限為二年等等......。
所以台灣的法律最長的請求時間為十五年。

未定起始及終止日期,則十五年的起算日期從簽約日算起。
未定起始日期即以簽約日視為立即產生請求效力。如定了生效日期,則從生效日期算起。
未定終止日期,則以法定時效完成日為依據。也就是說簽約後十五年就時效完成了。時效完成後1號地主可以主張切結書中的他應負的義務已經失效。

那麼再提供一個法律小常識,民法規定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台灣法律中有沒有比十五年更長的請求時效?

猜猜看?.......猜對了,請向樓主G大要一碗冰

哈哈哈,如果有.....不就違反法律規定了!

結果是......有

當然......會有這樣違法定規的機關一定來頭粉大了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07 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永久有效

B.如果切結書還在有效期內,請於調解或訴訟時提出主張,請1號地主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供通行之用。

C如果時效已過十五年,是否就無法主張1號地主依約提供土地?

答案可能會超出您的意料之外,正確答案是:否

依台灣法律的規定請求權已時效完成,那義務人(1號地主)只可以主張不履行義務,也就是不提供土地。但法定關係仍然存在,就是說他只能主張不提供土地,可是他應提供土地的義務仍然存在。如果我們能夠主張依其他法條,他有提供土地的義務,那法院就會依法判決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那就是依法條規定而非依切結書約定。一般實務上,法官會依約定書內容來判決。

D.有沒有上述其它法律條文來支持我們的論述。當然有!

二、再來談談袋地通行權的問題
A.提到這點就不能不佩服A大了。他老大竟然說對了......不簡單.....

B.相關袋地通行權的法條

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請注意法條中明文規定使用人應支付償金,可是A大所說的是

直接割他一塊地來用

依法應該是買一塊地來用,難道是偉大的A大說錯了嗎?
答案是:A大絕對沒說錯,A大也不會說錯......夠狗腿了吧!

因為法條中有定規"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這法條中所說的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就是在分割時分割者依自已的意思,分割出袋地了,就不應使用本法條。應使用下列正確法條。

C.無償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哇咧,休息一下
G大可以來碗冰嗎? 

呃?
不是真的冰,請學學活跳跳貼個冰圖吧!

這文寫得又臭又長,連小老兒自已看得都覺得煩...燥....

再待個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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