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LKKK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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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疑問請教薑王爺:
關於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有(
請求、承認、起訴)
這個例子中,迪西家在跟1號地主
請求通行路權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法效果,可以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5年的時效。
但是《民法》
第130條規定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不曉得這2條是不是要併在一起看?
引用:
作者: LKKK
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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薑王爺說得很明白了,按民法789這條,迪西家應可以立於不敗之地。
協調會應有免費可諮詢的專業人員,不用再花那個錢了喔。
----------------------終於可以啦賽之分隔線--------------------------
啊~~~腦袋又在休眠狀態,絞盡腦汁不離題之後…忘了要啦什麼

那個…斗膽請問王爺…這麼想吃冰…是不是天氣太熱…那個…那個焚身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