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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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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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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疑問請教薑王爺: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 這個例子中,迪西家在跟1號地主請求通行路權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法效果,可以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5年的時效。 但是《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不曉得這2條是不是要併在一起看? 引用:
協調會應有免費可諮詢的專業人員,不用再花那個錢了喔。 ----------------------終於可以啦賽之分隔線-------------------------- 啊~~~腦袋又在休眠狀態,絞盡腦汁不離題之後…忘了要啦什麼 ![]() ![]() 那個…斗膽請問王爺…這麼想吃冰…是不是天氣太熱…那個…那個焚身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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