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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05-31, 09:40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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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支持「廢死」的主張或理由
1.政治迫害與冤獄。
2.宗教思想與生命不可剝奪。
3.先進國家的潮流。
4.死刑對犯罪的嚇阻沒有效果,犯罪者只怕「關到死」。
5.「廢死」主張犯罪者 (加害者) 應有「人權」的保障。

通常支持「死刑」的主張或理由
1.政治迫害與冤獄,可以隨著時代進步立法改善政治、司法的問題。
2.不少宗教本身也主張,各種的犯罪需要有對等的罰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因此惡性重大的犯罪
 需要有對等的罰則,如殺人者死刑。
3.先進國家的中也還是有「死刑」的 (美國有相當多的州是有死刑的),用以逞罰、嚇阻對等的犯罪。
4.也有已經「廢死」的國家、地區,恢復「死刑」,「廢死」主張的「關到死」並不能嚇阻犯罪外,
 相反的變相鼓勵犯罪。「關到死」與「死刑」本來就對「微罪或中等程度」的犯罪狀況無嚇阻作用
 ,除非是只要犯罪,不分等級一律就是「關到死」或「死刑」才可能有超然的嚇阻作用。
5.「廢死」常主張犯罪者 (加害者) 應有「人權」保障,卻不見其主張「被害者」應有「人權」保障。
6.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死刑」是最後的司法正義。
7.死刑可以必免「重大犯罪者日後逃脫、假釋、特赦出獄後,的犯罪在發生狀況」。
8.在某些國家並沒有真正的「關到死」,如有假釋、特赦出獄的狀況。
9.「關到死」還需要花國家、納稅人的金錢,「死刑」可以節省國家、納稅人的金錢。
10.某些地峽人綢的地方,沒辦法可以蓋「關到死」的監獄。且一座可以真正可以關到死又不怕犯人逃
 跑的「監獄」,現實上不容易存在,反而「死刑」沒有這問題。

迪西認為如果「真正的關到死」與「死刑」都屬於必要之惡的話,是都存在才會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也就是不同的罪需要有對等的罰。以亞洲國家的文化來說,「關到死」比較難以做到。反而會有鼓勵
犯罪的狀況,以台灣來說已經發生了犯罪者猖狂放話「殺一兩個人也不會判死刑」的事件。

台灣的環境、法律本質並不存在「真正的關到死」,就更不適合「廢死」。若真要廢死,第一步就是
要先創造出「真正的關到死」的環境再說。這環境還必須是「生不如死的煉獄」才行,倘若如國外的
一些宛如「渡假天堂」的環境還會有嚇阻犯罪的效果嗎? 反而只會鼓勵犯罪吧。

同樣是死刑,也可以依據犯罪情節來設定死刑的方式,比方說慘忍者,就使用慘忍的死刑,在中國文
化中的死刑,就有區分數個種類可供參考。



古代的三字經,孟子的說道「人之初,性本善」,與荀子說的「人之初,性本惡」哪個對呢?
看樣子由諸多的事件就驗證了,古人荀子是對的「人之初,性本惡」,才需要道德、法律來規戒。

此帖於 2015-06-03 09:38 AM 被 getter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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