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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察官就算在公務員家中搜到過億現金,也沒法用貪污罪來起訴,即使起訴了法官也會打槍 這方面幾乎都要靠行賄一方來做證人提供證據,除非我們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像香港或新加坡一樣,不用這麼多條件就能成立 我看過一些法界對這方面的見解,並非沒有道理 從前朝的弊案來看,甚至到現在執政黨的前官員哪位行政院秘書長,葉世文.. 是他們主動去跟廠商要錢 就像SOGO經營權之爭,多方人馬競爭,有人找上總統府,另一方不想失去機會找上夫人 哪些土地開發,什麼都更,就是負責的官員透過白手套去找建商要錢,你可以不給,不過他們會找到另外願意付錢的建商 葉世文案據說就是潤泰的老闆私下去檢舉的,他是先跟這位老闆要錢要不到(這位老闆夠硬才敢檢舉) 我們老百姓始終看傻眼,怎麼今天做大生意還要黑來黑去,不給錢官員就分不到餅 有位不給錢的大老闆,曾豪氣說過就算一天賺一億,一毛也不會給某人,結果被司法整肅 官司糾纏了好幾年,最後判無罪定讞,這位老闆乾脆移民新加坡,走前說"沒時間跟你們耗下去" 如果社會上做生意的遊戲規則是公平的,誰願意花錢去行賄? 這個觀念很難說對錯,凡事一體兩面,當官員貪污越容易被定罪,他們就要考量收錢後的風險,會擔心商人翻臉不認人檢舉或作證 重點是貪污罪仍然罰責太輕,判個十年八年,沒關幾年假釋出來,如果污的錢上億以上,這種投資報酬也是值得的 我想加上貪多少再加刑期也許還會有點作用,污一千萬以上十年起跳,一億以上二十年到無期 此帖於 2016-01-11 07:59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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