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標記討論區已讀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
![]() 長期觀察台灣在這方面的問題
似乎是在最近二十年來,人權高漲,什麼廢死,人本...等團體動輒就跳出來爭取所謂的人權 如果陳進興的綁架撕票案發生在今天,他很大機會不會判死 奇怪的是~這種人權大多是"加害者的人權",受害者似乎沒有得到重視 除了死刑放在哪裡好看,其他刑責比起歐美等國相對輕太多 我國不斷輸出詐欺集團到全世界,政府和立法院從來沒想過如何修法 不要讓台灣丟臉丟到全世界,只會害怕國內的民粹,除了向大陸要人,什麼都沒做過 為何不修法? 國會充斥的是什麼貨色的民代?他們有幾個是好人?把所有刑法的刑責提高是會整到自己 如果修法罰太重,人權團體又會鬼叫,說什麼侵犯人權,嚴刑峻罰沒法嚇阻犯罪,要從教育著手,用愛來感動罪犯... 甚至還有法匠們會出來阻擋修法,說什麼違反法律精神.. 比方說,酒駕撞死人,為什麼不能修法關個十年以上? 法界說以日本為例,酒駕撞死人認定為"故意犯",可以用謀殺罪起訴,刑期當然可以定高一點 我們現在酒駕是"過失犯",說過失致死刑期不可能高於故意犯(殺人罪),因此,要修法就牽一髮而動全身,除了把酒駕修成故意犯,也要把其他同類的罪刑責全面提高 可以保證絕對過不了人權團體這一關,尤其是什麼長老教會 不管誰來執政,面對的已經是不理性團體的壓力,沒有人敢去踫這個治亂世用重典的方法 還有一點要補充,幾年前修了個閹割版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早有大法官說有違憲之虞,違反了無罪推定論的精神,刑法有罪無罪,不應是被告自己找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目前這項財產來源不明是放在貪污罪之下,如果被告聲請大法官釋憲,恐怕很大機會被大法官打槍宣告違憲 此帖於 2016-04-14 01:49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 |
送花文章: 0,
![]() |
![]() |
#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 看看準法務部長的看法,又是一個活在雲端的傢伙
一罪一罰真的有用,詐騙集團怎麼還如此猖獗? 引用:
一罪一罰說得輕鬆,受害者都在大陸,遍布全中國,他們會一一跑來台灣出庭作證嗎? 又如何證明,同一個詐騙集團成員騙了超過一人以上?這個難度很高 引用:
此帖於 2016-04-14 02:50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
![]() |
送花文章: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