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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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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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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順便提醒大家一件事情
這個案例PTT是暱名的,新通保法通過後怎麼要到這位爆料網民的個資不是違法的嗎? 新通保法修法後有某位律師彷彿成為意見領袖,發表了網路侮辱及誹謗除罪化的言論 理由是通保法第十一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誹謗罪也是一年以下,因此不能申請調IP 既然檢察官要不到IP等於沒法得知躲在網路上造謠者的真實身分,沒法找到被告等同除罪化 這個論點上了水果等各大媒體,網民也廣泛流傳,大家意論紛紛,一副以後造謠都不怕了 法律務實上真的如此嗎? 台灣這個社會有錢有權懂法律的人,還是辦法的 主題這個論壇早前就踢到鐵板,有位網民在討論區發言誹謗了一家集團 詳細內容我記不太清楚,這個集團提告,論壇以保護個資為由不交出網民的個資 集團的律師後來用了迂迴的方法提民事改告論壇,不知告什麼?總之結果是由法官書面要求提供這位網民個資 論壇只好乖乖的配合交出去,集團拿到個資後再告這位網民誹謗 論壇被鄉民指責怎可以這樣做,論壇覺得很委屈,自己有內部法務管理員研究過相關法條 通保法條文所指的是"檢察官",現在是法官的裁定要拿到個資,根本是兩回事不能拒絕 問題來了,這位被出賣的網民能否用通保法維護自己的個資去告論壇? 答案是不知道,如果有種的話去告告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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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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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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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裡面寫的大多是所謂的監聽事項 那這個 IP查人呢? http://www.follaw.tw/f02/8389/ 有以下解釋 法務部回函警政署表示,既然新增訂的通保法只規定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應該經過檢察官許可,則依照文義解釋,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就不需要有這個程序,也就是可以和修法之前一樣直接發函向電信公司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 PO文既然已經公布了 「通信紀錄」 那當然不適用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調IP使用者是誰 (要用 IP來得知使用者是哪間屋子/行動裝置) 需要核對ISP的資料 所以 IP只算作 半套個資法範疇 所以不要被律師耍了 律師向來就是只提對己方有利的條件的人 故意讓 IP與通保法 掛勾 就是要騙沒有法務見解的常人 何謂半套 網站負責人就算透露IP 如果這個IP不能 用工具追蹤出地理位址 (比如那個人用proxy掛網,就算用工具大多只能得知城市) 或這個IP是屬於行動裝置所用 那網站負責人也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存在 此帖於 2016-05-04 04:06 P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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