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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5-04, 02:51 PM   #7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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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即時煞車
再根據反應時間推算
那你就是 應注意且有反應
就可主張
非 應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在路口時速度也低於道路速限60%
那更站得住腳

但那位女大生可以看出他是未減速只想輕微閃過(直挺挺)而撞上...
且事件是一起
後車撞前車
就算致死因素是婦人安全帽未扣警
也須負起至少五成的肇因

前面說了
可以看的出來早在相撞前
女大生有微微閃躲的反應
這個反應距離可能對女大生在法庭上很不利
因為他無減速的跡象
閃車與煞車兩個選擇下應該以煞車為第一優先 (不然一閃可能會牽連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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