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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有即時煞車
再根據反應時間推算 那你就是 應注意且有反應 就可主張 非 應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在路口時速度也低於道路速限60% 那更站得住腳 但那位女大生可以看出他是未減速只想輕微閃過(直挺挺)而撞上... 且事件是一起 後車撞前車 就算致死因素是婦人安全帽未扣警 也須負起至少五成的肇因 前面說了 可以看的出來早在相撞前 女大生有微微閃躲的反應 這個反應距離可能對女大生在法庭上很不利 因為他無減速的跡象 閃車與煞車兩個選擇下應該以煞車為第一優先 (不然一閃可能會牽連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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