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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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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司法是這樣的
對公眾人物互罵,法官認定的寬鬆標準跟一般民眾不同 過去就有例子,某A在開會時當眾罵某B同事奸詐,提告公然侮辱 案子上到法院,沒記錯和解後撤銷告訴 某財經名嘴寫文章說某高科技公司老闆奸詐,這個老闆不爽提告 法官認定奸詐還沒到侮辱的程度 某立委批評另一黨的女立委是醜八怪,法官也判不構成公然侮辱 我的觀察是,法官的心證似對於被罵的權貴及名人,罵的人只要不太過份的字眼 法官都會放一馬,認為身為公眾人物應該有雅量接受批評 可是網路上或是日常生活的謾罵,腦殘,智障,沒水準..甚至做個別人不用腦袋的手勢也會被起訴 結論:我們只是普通老百姓,學會情緒控管,不要公開指名道姓罵人,因為你永遠不知法官的心證為何 我們不是公眾人物,沒時間跑法院,其實也不知真的打司官打到定讞,誰勝誰敗 通常被告怕官司會輸多了個前科,大都選擇到檢察官哪裡就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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