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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上還是要看稽查結果來認定
承租人很聰明 使用可移動的貨櫃 來規避很多使用規範 比如農用國有地 不同於一般非特定用途地目,承租人有優先續約的權利 (非農用則以競標為主) 農用地有10%的建蔽率限制(非植栽用途),要建 "固定式屋舍" 需經機關同意 這個可移動的貨櫃就鑽了很多模糊地帶 .就算現場稽查,只要承諾改善(移動一下不就改善了)... .如果承租了最大面積五公頃(50000平方公尺),10%也有(5000平方公尺) 一個20*8英尺的貨櫃=15平方公尺,可以放多少個貨櫃啊 ~! (往上疊就 x N) 當然也要是稽查員有這麼笨啦~ 如果該國有地是市府所有 有議員會同稽查,議員可以影響的大 (地方官當然怕市議員) 如果是中央所有(通常是山林地比較有可能是中央所有),那可能議員影響有限 (一般可轉同黨立委協助) 通常認定違反使用目的就是終止契約(不補償已繳之租金) 如是汙染那就是開罰與改善 噪音問題就不屬於國有地稽查員的範疇,那要市府環保稽查員來做 通常沒法聯合稽查,因為認定與稽查花的時間不同... 此帖於 2018-11-02 10:50 A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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