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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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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王的工作有 "繼續性一般常態之性質" 所以依據勞動基準法 屬於
不定期契約員工,也就是 正職員工 (可以領 退休金或資遣費) 並非約聘人員 http://www.alr.org.tw/news.php?action=cont&sn=57 幾點須了解 .勞基法之工作契約只分 不定期契約 與 定期契約 .勞基法之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如工作是 「有繼續性」(指不能中斷的職務)的工作,但卻以「定期契約」的形式簽約,則不管內容如何,已違反勞基法對定期契約的定義。 所以如是不定期契約性質員工卻搞 N年一簽 實際上就已矛盾 那為何會搞個 N年一簽,通常是為了「降低員工流動率」或是「綁住好人才」,避免員工隨意離職 如果契約有記載 "最低工作年限" 與 "違約賠償" 之類的條款 但魔王的技能不是公司花錢培養而成,加上工作性質是 不定期契約員工 那實際上 N年契約 就沒有太大的意義 那難道這個契約對你的角色真的可有可無... 還有一種可能是為了 "結清年資"用 因為 94年7月1日之前工作年資,只要符合退休要件,退休時可以跟公司領舊制退休金。 如果魔王想退休 及提早解除契約 時 又符合 "94年7月1日之前工作" 想領 公司退休金 可能會依據契約而有所影響 如果不是 純粹是走勞保退休金(但要年滿6X歲+工作15年以上)路線 那該可以無視 N年一簽之契約 字眼。 那契約還有何功能? 可能會記載離職後N年不可為事項,比如有些專業職務怕你會帶走技術 (也就是所謂的旋轉門條款)。 以上 其實還是要看契約內容啦,不然有無限可能可推,討論起來就不可能面面俱到 而就算契約寫甚麼,也不能違反勞基法,這是基本原則。 簡單講這是甚麼年代了 沒有賣身契了啦~不要想得太恐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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