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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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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條文說得很清楚,限制妨害身分辦識 不是蒙不蒙面的問題,為學電影小丑,把自己的臉裝扮到辦識不出來也要限制 不是台灣警察不去執行 而是沒有人去遊行學香港黑衣打扮得像恐怖份子,從頭到臉都蒙起來 集會遊行法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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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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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以前也有一條三角毛巾的蒙面手法 這些都會妨礙辨識 但台灣 至從政治最大後 及 微罪日常化後※ 警察像小貓一樣 (只敢欺負看起來就弱的對象) 誰敢去執行那些細節,況且最後還有一些法官無罪推論吹毛求瑕 (並非全身與否的問題) 所以其他國與台灣是政治環境不同 只要不出大事,警察是不會去管的 ※ 好比過馬路要守規矩,但警察基本是不會管,除非太過白目 是人情味也好 是看得開也好 基本上定很多看似常識該知道的法 最後都變成運氣問題 (馬路隨便一看就有開車看手機、未扣安全帶、安全帽不扣、車違停斑馬線、最普遍的汽機車亂停...運氣好就像沒發生一樣,不提警察,運氣不好是遇到理智線崩解的對象...) 普遍上台灣人的社會態度 就是便宜行事 會自己找出路 所以默契契合後就相安無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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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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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會遊行法在台灣是因人而異
香港示威者蒙面是做了違法的事,只要跑得掉沒當場被抓,奈何不了他們 台灣不需要這樣 國民黨執政時期,反對者上街抗議根本不需要蒙面 大腸花去衝撞行政院,有事嗎? 法官會輕判或判無罪 被起訴的人,還可能因此出名...之後的政治前途大好,可以選民代,幹嘛蒙面? 政黨輪替後,藍支持者本來就比較溫和,上街真的很守規矩,時間到就解散 更不可能去破壞,當然也沒有蒙面的必要 國情不同,看之前報導,香港有些大企業員工跑去抗爭,不小心面罩會扯開露出真面目 除了刑責,還會被公司炒魷魚 所以禁蒙面對他們來說影響太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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