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cloudchine
我們早就有這一條
條文說得很清楚,限制妨害身分辦識
不是蒙不蒙面的問題,為學電影小丑,把自己的臉裝扮到辦識不出來也要限制
不是台灣警察不去執行
而是沒有人去遊行學香港黑衣打扮得像恐怖份子,從頭到臉都蒙起來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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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會看到一些趣味遊行 (化妝、變裝、COSPLAY)
以前也有一條三角毛巾的蒙面手法
這些都會妨礙辨識
但台灣
至從政治最大後 及 微罪日常化後※
警察像小貓一樣 (只敢欺負看起來就弱的對象)
誰敢去執行那些細節,況且最後還有一些法官無罪推論吹毛求瑕
(並非全身與否的問題)
所以其他國與台灣是政治環境不同
只要不出大事,警察是不會去管的
※ 好比過馬路要守規矩,但警察基本是不會管,除非太過白目
是人情味也好 是看得開也好
基本上定很多看似常識該知道的法
最後都變成運氣問題
(馬路隨便一看就有開車看手機、未扣安全帶、安全帽不扣、車違停斑馬線、最普遍的汽機車亂停...運氣好就像沒發生一樣,不提警察,運氣不好是遇到理智線崩解的對象...)
普遍上台灣人的社會態度 就是便宜行事
會自己找出路
所以默契契合後就相安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