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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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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個簡單易懂例子 如今法務部硬拗說嫌犯自願來投案是政治操作,所以拒收 必需經兩地司法制度下運作人回台灣才算數 有個英國商人在台酒駕撞死人,判刑後潛逃回英國 我駐外單位跑去英國法院提訴訟,要求他回台服刑,最後官司敗訴 請問有天這個商人想要回台灣投案,菜政府是否以同樣理由拒收? 因為我們官司輸了,沒經法定程序,外籍人士是不能自動投案的? 至於人犯要是否出於自願,我們司法單位才不會管哪麼多 通緝犯投案,先不管他動機是啥? 有政治目的所以拒收人? 哪有這種事? 補充一點,如果香港政府突然同意個案處理,在沒有引渡條例下,專案由香港司法人員把人押到台灣 請問菜政府會接受嗎? 香港政府要怎麼做,都可以說成是政治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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