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用:
要我也會不爽啦...所以我還是覺得要把錢要回來可以,但要靠自己去要..不要想說要別人幫..因為那是你雙手捧給人家的,不是人家拿刀架你給的:on_77::on_77::on_77: 有過這個教訓以後對錢會更珍惜的:on_14: |
引用:
她是有自己追討!! 她的想法是 找一個男的去 讚聲 :on_14: 並不是她不愛惜錢 錢是 10 年前借的 當然這幾年有陸續追討 只是遇上無賴 還是很傷腦筋 |
乙方不會是甲方的前男友吧.............
|
引用:
但 誰知道? :on_14: 所以囉 小心駛得萬年船 :on_14: |
引用:
多個男的不能解決事情阿...人家不還.還是不還阿..你又不能對人家怎樣..到時還被看扁了更不用還了:on_22::on_22::on_22: 我的意思不是他不愛惜錢而是再說她看不清人性..家人為錢可反目更何況是朋友..:on_22::on_22: |
引用:
這我懂啦 所以我一直說這事很脊手 沒有馬上答應 有些人就是單純咩 :on_22: 引用:
說文解字 時間又到了 :on_14: 錢 可以拆成 金 戈 戈 ....不是金哥哥喔 :on_14: 金 ..當然就是 代表錢財 戈 在古時候 是武器的一種 有武器當然就代表可能有爭鬥 何況 錢 字 有兩個 戈 就代表了會有紛爭 所以人為了錢會有紛爭 實在是....^^" 古人早有明訓 :on_14: |
醬子看到這裏....
實在很想給OYA鼓勵的掌聲! 看來OYA畢業以後,不但可以選擇"營養師"、"廚師"、"護士"等工作 也可以去做"辯護人"了........ 基本上OYA說的......正確..... 凡事.....都有簡單說明法 醬子也只能先簡易說明 再有問題,請"放下"大再PO文 醬子再另行回文細述 .............................第一步........................... 借貸關係屬民事範圍 債權人(出借人)要向債務人(借錢人)......要回債務 一定要經過"債權確立"的程序 簡單的說就是一定要有借據、本票、支票或其它的債權憑證 而且要經過法定機關裁判,確定債權後,才能強制執行,要回債務 沒有了借據或其它憑證,無法確立"債權" 那就要不到"債"了..... 那有沒有其它的方法證明雙方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如錄音、證人等..... 基本上行不通。因為這種的證據能力薄弱,實務上要法官採信....曠時費日.....難! 可能也不值得吧? 那要怎麼做比較可行? 建議您的朋友,出面和債務人談判,給債務人一個寬限期。一般善良的債務人為了取得三個月或半年的寬限期,會和債務人另訂借據或簽立本票。 ..............................第二步.............................. 當借據確定有了,也已"到期"後 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要求債務人支付借款 對方在收到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異議或不做任何動作 "支付命令"就確定成立了 可以向法院請求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可憑確定證明書,逕向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取回債權 如果對方懂法律,他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對方提出異議,請看第三步 ..................................第三步............................ 這樣子的小額借貸,訴訟起來其實非常簡單....絕對不是想像中的困難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 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債務屬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也就是由簡易法庭負責審理 那有多簡易? 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之一 (簡易訴訟程序之辯論期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夠簡易了吧!一次辯論就可以判決了! 如果對方不出席審判,會不會拖時間下去! 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之三 (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那方不來。法官就聽對方的陳述,也可以依此判決。 簡易法庭還有一個特色 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七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 ....................................結論............................. 最重要的還是要有"債權憑證" 就是"借據"或本票、支票等 沒了。和丟了鈔票......大概也差不了多少了....... |
引用:
我可以不要當辯護人嗎:on_47::on_47:哪太累了..賺不到(黑心)錢ㄚ(我有良心的):on_22::on_22::on_22: |
辯護士不全是黑心…可以選擇你的顧客…
有時候賺少一點…但幫助無助的人… oya 可以兼個差…像薑王爺一樣積德 |
引用:
|
就剪刀.時頭.布給他下去, 猜贏一次100啦~
:on_14: |
只能說,千萬不要借錢給人家,我以前也是好心借給好朋友5萬,那人卻從此消失...... :on_44:
還有別簽保證人,我家有兩個以前簽了之後,果然變成保證完蛋的人....... :on_22: |
老實說... 這算是小教訓啦~~
========== 我家族某女士常說 ... 她上輩子不知倒人家都少會 生個兒子來討債 只要有錢都被討去 ... :on_51: ========== 以上姑妄聽之 ... 錢再賺就有 別氣出皺紋來了:on_14: |
引用:
|
那.....那....如果光碟被某人借走,死都不返還.......可不可以如同上述方式催討..:on_49: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5:30 PM。 |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服務條款』
* 有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嗎?請聯絡本站的系統管理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