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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各位版友 關於債權追討... (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35515.html)

K22514 2008-09-11 01:06 PM

引用:

作者: a471 (文章 2025795)
那.....那....如果光碟被某人借走,死都不返還.......可不可以如同上述方式催討..:on_49:

可以肯定是 阿貓 借的所以現在都不見他的人影 ~~:on_14:

rezard 2008-09-11 04:15 PM

引用:

作者: 放下是真功夫 (文章 2025384)
甲方: 我的朋友 ; 債權人 ; 女生

乙方: 甲方的朋友 ; 債務人 ; 男生 


由於 乙方

以買股票名義向甲方借款10 萬

經甲方追討 , 乙方曾經 還過一筆 2萬多元

最近甲方多次向乙方追討債權 , 乙方以股票套牢為由
或以年底為由  一再拖延 

甲方提出以 每次還數千元的方式 , 乙方推說沒錢
顯然是 沒誠意還錢的 無賴


甲方 想去乙方家追討  邀請我當作陪 
我是有意願幫 但我認為應該謹慎行事 以免有個萬一...

請問如果 有什麼好辦法 使得乙方 願意還錢 ( 當然是很難啦 所以才要請教 @@)

如果在公開場所 以錄音筆錄音 讓乙方說出 欠甲方錢的事實

是否會牽涉到違法?

請各位版友 指教 

謝謝各位

有辨護士和薑王爺在此

誰敢不環錢
:on_53:

簡單一點,不能約去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去調解嗎?
:on_47:

引用:

作者: ppp0600 (文章 2025742)
只能說,千萬不要借錢給人家,我以前也是好心借給好朋友5萬,那人卻從此消失...... :on_44:
還有別簽保證人,我家有兩個以前簽了之後,果然變成保證完蛋的人....... :on_22:

哎呀,人善被人欺

小弟也曾數次借錢給人度度(幾千元的小錢)

還不是一去無回

就當做善事吧

從此小弟沒了善心與憐憫心

世上也少了一份慈悲

誰造的業?人造的業...

921那種災難再來臨時千萬別說xxx多可憐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老天爺不會無故收人低~~
:on_42::on_42::on_42:

mini 2008-09-11 08:05 PM

股票套牢為由
那就叫他用股票來賠 :on_14:

要不然設法(#A)請他簽一張字據
用物品來還債
字據上就載明,此一干物品是用作 10萬元債務的抵押品
如在2年內無法還清10萬元現金,則用抵押品償還

只要他簽下去
就擺明他欠"你"10萬元現金了 :on_14:
(抵押品 最好是讓他以為他賺到了,反正不就是讓他簽字據的誘品)


#A
如何設法,很簡單 動之以情
說家人罵我罵的要死
差點鬧革命,最後說起碼要要回一些
拿點東西去當鋪回點本
...

放下是真功夫 2008-09-11 09:45 PM

謝謝各位指點

我想會以薑王爺提示的意見為主

我想現在重點在於

如何讓 乙方 願意再簽借據或本票, 支票 

因甲方 借據遺失 卻又不能讓乙方知情

不然就以原本的借據再重新簽定一張即可

各位有何好辦法?

謝謝

放下是真功夫 2008-09-11 09:50 PM

我想請問薑王爺

誠如小護士提到的

債權的追償如果有年限的話

那麼是幾年呢?

rezard 2008-09-11 10:23 PM

印象中民事的部分好像是20年...

忘了:on_14:

JOHN 2008-09-12 12:17 AM

引用:

作者: 放下是真功夫 (文章 2026090)
我想請問薑王爺

誠如小護士提到的

債權的追償如果有年限的話

那麼是幾年呢?

您提到的這個部份在法律中稱為"時效完成"或"消滅時效"
也就是在有效時間之內不追償債權,過了一定的時間,時效完成
欠債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抗辯權"
不用還債了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一般債權經過十五年,不請求償還。就"時效完成"了
您就算請求,對方也可以不還了

不過如果借據訂定返款期間在一年之內。或借據期限超過一年,而有訂定逐期返還利息者,對利息的請求時效
適用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時效期間為五年

所以...請注意,要在到期日後五年之內請求返還債款

如果有請求之表示。不論是聲請支付命令,訴訟,調解.........等,計算的時間就可以中斷。

另外已經判決勝訴,或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後,對方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請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
取得證明書後
五年之內,對方有可供執行的動產(銀行存款、現鈔、汽車...等)或不動產
隨時可以提請強制執行

五年到期前,如果對方還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可以再聲請一次新的"債權憑證"
重新再計五年..........
可一而再,可二而三........

只要對方還活著,都還有希望
不過到期不要忘了"換單"

以免權利"睡著"了
.....................................
另外還有一點......敬請千萬要注意

實務上在訴訟時,法官不是只從借據就認定對方欠您錢
法官會要求您提示借出款項的證明
如銀行匯款單,現金收據等
如果沒有這些對方收到款項的證明
訴訟會.....很難贏.....

jtjcoltd 2008-09-12 01:49 AM

台灣的律法很奇怪;你如果要告訴;你必須負舉證責任,而舉證不能只是單一證明.借據如果只有倆個當事人,力量薄弱.建議可先去拜訪對方家長,告知情由促請歸還.若是不成,再去申請調解.若再不成,.看來只好找找你們選區的地方人士幫忙較有效.若是都不能你就.......

NKNK 2008-09-12 02:01 AM

引用:

作者: K22514 (文章 2025816)
可以肯定是 阿貓 借的所以現在都不見他的人影 ~~:on_14:

http://img399.imageshack.us/img399/2491/cielingcatcreatesab0.jpg

:on_14::on_14::on_14:

K22514 2008-09-12 08:18 AM

引用:

作者: NKNK (文章 2026279)
http://img399.imageshack.us/img399/2491/cielingcatcreatesab0.jpg

:on_14::on_14::on_14:


呼叫 a老大 趕快來抓貓 ~~:on_14::on_14::on_14:

JOHN 2008-09-12 04:03 PM

引用:

作者: rezard (文章 2025939)

簡單一點,不能約去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去調解嗎?
:on_47:
......恕刪.....

R大:

請容小弟報告如下:

案件有大小、難易

如果遇到一些勝負難辨、雙方都無必勝把握的案子
使用"調解"的方式,取得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共識
不但可以減少訟源,亦可化戾氣為祥和
如此"雙嬴"....實為上策

不過像這樣子的債權求償事件
"法"的立場明確
可能只需一紙支付命令..............就可順利解決
原則上就無需經"調解"程序,以免浪費時間

以最複雜的狀況來看
提起訴訟

如此個案
不需代理人或辯護人
原告一個人
二手空空........憑著一張嘴
(當然一定要穿好衣服,否則就另有官司了......)

也打不輸的官司
更不必化簡為繁了

只有一個狀況下,債權人可能會提請"調解"
如....債權人提示不出債權的證明,就需要運用"調解"了
不過,對方如果知道詳情,可能根本就會拒絕調解

.....................................我是分隔線..........................

法律小常識

在債權的憑據中,可能是借據、本票、支票、合約....等等

其中最有利於債權人(借錢給別人的人)的是......."本票"
其原因....本票屬"非訟事件",借據屬訴訟事件
簡單的說,本票....不需要經過訴訟,到期後對方不還錢,可以直接提請法院"裁定"
原則上無需開庭
法院"本票裁定"寄給您以後。就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取回債權

什麼是"本票"?

票據法中,沒有明文規定"本票"一定要是什麼形式
建議去任何一家文具店買都有的那種就可以了

一張紙中,只要有"本票"二個字,有發票日、到期日、金額、發票人、收款人...等要件就是法律上認定的"本票"

小弟就曾在數次緊急狀況下,以"包裝紙"或"寫字簿紙",自已寫了一張本票
一樣......取得到本票裁定......也要得到.....錢

不過"本票"也有一些要注意的事項
為了節省篇幅,如有前輩有興趣知道。小弟再另文稟報.....

rezard 2008-09-12 04:58 PM

趕快

薑王爺美文要送進精華區...
:on_79:

"美文"指的是某位MM
"精華區"指的是某個房間代號
二人就位後就熄燈,行動~~

:on_14:

oya1340 2008-09-12 05:05 PM

引用:

作者: rezard (文章 2026530)
趕快

薑王爺美文要送進精華區...
:on_79:

"美文"指的是某位MM
"精華區"指的是某個房間代號
二人就位後就熄燈,行動~~

:on_14:

看不懂在寫啥...:on_47::on_47::on_47:


煮晚餐去啦:on_79::on_79::on_79:

放下是真功夫 2008-09-12 09:37 P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2026493)
R大:

請容小弟報告如下:

案件有大小、難易

如果遇到一些勝負難辨、雙方都無必勝把握的案子
使用"調解"的方式,取得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共識
不但可以減少訟源,亦可化戾氣為祥和
如此"雙嬴"....實為上策

不過像這樣子的債權求償事件
"法"的立場明確
可能只需一紙支付命令..............就可順利解決
原則上就無需經"調解"程序,以免浪費時間

以最複雜的狀況來看
提起訴訟

如此個案
不需代理人或辯護人
原告一個人
二手空空........憑著一張嘴
(當然一定要穿好衣服,否則就另有官司了......)

也打不輸的官司
更不必化簡為繁了

只有一個狀況下,債權人可能會提請"調解"
如....債權人提示不出債權的證明,就需要運用"調解"了
不過,對方如果知道詳情,可能根本就會拒絕調解

.....................................我是分隔線..........................

法律小常識

在債權的憑據中,可能是借據、本票、支票、合約....等等

其中最有利於債權人(借錢給別人的人)的是......."本票"
其原因....本票屬"非訟事件",借據屬訴訟事件
簡單的說,本票....不需要經過訴訟,到期後對方不還錢,可以直接提請法院"裁定"
原則上無需開庭
法院"本票裁定"寄給您以後。就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取回債權

什麼是"本票"?

票據法中,沒有明文規定"本票"一定要是什麼形式
建議去任何一家文具店買都有的那種就可以了

一張紙中,只要有"本票"二個字,有發票日、到期日、金額、發票人、收款人...等要件就是法律上認定的"本票"

小弟就曾在數次緊急狀況下,以"包裝紙"或"寫字簿紙",自已寫了一張本票
一樣......取得到本票裁定......也要得到.....錢

不過"本票"也有一些要注意的事項
為了節省篇幅,如有前輩有興趣知道。小弟再另文稟報.....



http://img383.imageshack.us/img383/3861/pipiik9.jpg

全體起立鼓掌 五分鐘   :on_14:

fcya 2008-09-13 07:31 AM

咳咳~~放下真功夫的金錢債問題算是解決了


斗膽請問一下薑王爺.......

如果是有個女人對你說....你欠老娘20年的感情債你意對我怎麼膠帶:on_61:

小弟真的不知道要如何去還:on_07: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7: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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