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萊姆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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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ter 2013-06-11 10:56 PM

引用:

作者: LKKK (文章 2317955)
啊!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敬請Ya版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不是小老兒
因為小老兒說的都是自已少少的且僅有的一點點常識
雖然上不了檯面
可是字字都是自已逐字打的,不是從網路上剪貼來的

...........................................................................
...........................................................................
........................... 字多 ... ... 恕刪...........................
...........................................................................
...........................................................................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哇咧,休息一下
G大可以來碗冰嗎? 

呃?
不是真的冰,請學學活跳跳貼個冰圖吧!

這文寫得又臭又長,連小老兒自已看得都覺得煩...燥....

再待個續吧........

您可真是厲害的 ... 經過這番檢解釋 ... 迪西已經明瞭了 ...

可以試著先從法院的調解會下手 ... 不過看來看去若有個法律專 家會比較好 ...


感謝 ... 雖然是長篇大論,但能不失是一篇好文,也可讓版上有類似問題的版友們得以

『解惑』 ...


應您的要求 ... 『冰』來囉 ...

http://303.tw.tranews.com/Show/images/News/53396_1.jpg

http://iphoto.ipeen.com.tw/photo/comment/200904/cgmaaa24f55ff0c337104f8050260db2d6b943.jpg

http://iphoto.ipeen.com.tw/photo/comment/200909/cm200909129f24bbb3c1643ea51e1072bf6a7fa502507.jpg

http://ext.pimg.tw/sonata/1313968338-11e34ed29e9b88c4b7b37dbb35d379f0.jpg


這一家迪西也好就沒去了說 ... XX十二海裡的冰舖

qdenise 2013-06-11 11:42 PM

引用:

作者: LKKK (文章 2317955)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仍有疑問請教薑王爺: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
這個例子中,迪西家在跟1號地主請求通行路權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法效果,可以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5年的時效。

但是《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不曉得這2條是不是要併在一起看?


引用:

作者: LKKK (文章 2317955)
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薑王爺說得很明白了,按民法789這條,迪西家應可以立於不敗之地。
協調會應有免費可諮詢的專業人員,不用再花那個錢了喔。

----------------------終於可以啦賽之分隔線--------------------------

啊~~~腦袋又在休眠狀態,絞盡腦汁不離題之後…忘了要啦什麼:on_68::on_51:

那個…斗膽請問王爺…這麼想吃冰…是不是天氣太熱…那個…那個焚身了:on_78:

LKKK 2013-06-12 01:49 AM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2317958)
仍有疑問請教薑王爺: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
這個例子中,迪西家在跟1號地主請求通行路權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法效果,可以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5年的時效。

但是《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不曉得這2條是不是要併在一起看?

哇咧....
看到薑王爺

拜....再拜.....三拜....

小Q姑奶奶....
小老兒就素小老兒,坐不更名,行不改姓
您要激偶,小老兒偏就回答您...
可是小老兒可絕對不敢掠人之美,可敬前輩尊號小老兒自知無德、無福亦無能享用
敬謝不敏

民法129條中所說的時效中斷,是權利人進行了下列三個行為之一
1.請求 如寄存證信函
2.承認 這是指債務人承認債務
3.起訴 這就不用說了。小Q是有法律知識的人,小老兒,只有常識

當然一眼看去就知道這三個行為的法律深度是不同的。前二個因素只是單純的私下行為的表示。第三個因素才是法律上認知的有效行使法定權利的方式。

所以會有民法130條的延續規定
意即權利人如果只行使了上述一、二項行為。在實務上無法爭取到法律應保障的權利。
得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不提訴訟,那無法取得實利,也只是延宕時日,權利還是在睡覺。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繼續計算下去。

這裏也應該特別注意,129條第二項也提到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上述五種行為,視為已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只要經過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或上述129條二項五種行為的確定)。則時效重新計算。
依本案就是十五年,從取得確認判決開始計算。
請注意勝訴後別忘了在十五年有效期間內執行求償或強制執行,過了十五年疏於執行,一樣淪為時效完成。勝了也是一場空。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是,債權人(舉例:銀行)取得債權憑證後,債務人(向銀行借錢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一直無法取回債權(欠款),那十五年時間到之前一定要再走一趟法院重新取得新的一張債權憑證,再耗個十五年。雙方來比看看誰活得久了。

這裏比較有趣的一點
同法137條規定,原定時效短於五年的,如餐飲費的請求,原來只有二年。只要勝訴了。重新計算的時效都增長至五年。就是五年內都可以執行求償程序。

原來"來日方長"
...是真的!

所以....目前嫌不夠長的不用氣餒
總有一天會更長

偶是說時效咩,別亂想......

grc45 2013-06-12 02:15 AM

薑王爺,一天多前有看到帳號 JOHN 出現在本版,
當時我正在打俄羅斯國際電話中,來不及溝通.....

問題是 JOHN ,他有無看到此一主題呢?
莫非 JOHN 不是 薑王爺?

LKKK 2013-06-12 05:11 AM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2317958)

----------------------終於可以啦賽之分隔線--------------------------

啊~~~腦袋又在休眠狀態,絞盡腦汁不離題之後…忘了要啦什麼:on_68::on_51:

那個…斗膽請問…這麼想吃冰…是不是天氣太熱…那個…那個焚身了:on_78:

呵呵呵!

這篇有14

看來得先恭禧Q仙姑,賀禧Q仙姑了

曾幾何時Q仙姑的道行,已經如此精進

小老兒自認喜好"拉低賽",也還自詡善於"拉低賽"

Q仙姑,那可就比小老兒強太多了

君可見
這仙姑有意無意之間,長袖輕舞之際
輕描淡寫的就這麼....
就這麼.....
就這麼.....

狠狠的吃起小老兒的"豆腐"了
:on_58:

還真是難得的好牙口
小老兒這麼老的"豆乾".....都啃得下企

深感不負女中豪傑的盛名

小老兒......
算了.....
甘拜下風

:on_85:

----------------------終於可以正經八百之分隔線--------------------------

小老兒還是得語重心長的叮嚀樓主二句
正所謂
宴無好宴,會無好會,訟無好訟

依所PO之文,看似雙方都是親友
能不撕破臉盡可能不要撕破臉

退一步想立時海闊天空
留一分情未來也好相見

各鄉、鎮、市或區公所都有調解委員會
不收任何費用
請至爭議土地經管之公所調解會去努力一下吧

隨便舉個例子,請點選入內看看詳情

台北市大安區調節委員會

不飛 2013-06-12 06:58 AM

引用:

作者: grc45 (文章 2317963)
薑王爺,一天多前有看到帳號 JOHN 出現在本版,
當時我正在打俄羅斯國際電話中,來不及溝通.....

問題是 JOHN ,他有無看到此一主題呢?
莫非 JOHN 不是 薑王爺?

照論壇理論上,

JOHN 的帳號是 JOHN ,

LKKK 的帳號是 LKKK 沒錯,

按陰陽 (這句話好像是怪怪滴) 理論上,

JOHN 是 長老會員 群組,

LKKK 是 註冊會員 群組,

所以結論理論上,

JOHN 是 JOHN ,

LKKK 是 LKKK ,

@.@" ..................................這是蝦密理論 ........:on_25: :on_25: :on_25:

a471 2013-06-12 09:36 AM

迪西家完成權益維護後是不是要搞個控土窯之類的BBQ大會阿~~

招待招待史萊姆臭皮匠法律團隊..

:on_45::on_45::on_45::on_45::on_45:

qdenise 2013-06-12 01:26 PM

引用:

作者: LKKK (文章 2317962)
哇咧....
看到薑王爺

拜....再拜.....三拜....

小Q姑奶奶....
小老兒就素小老兒,坐不更名,行不改姓
您要激偶,小老兒偏就回答您...
可是小老兒可絕對不敢掠人之美,可敬前輩尊號小老兒自知無德、無福亦無能享用
敬謝不敏

不管啦,反正薑王爺不出現開澄清記者會,

您就J冠L代,權充唬爛團法律顧問…

引用:

作者: 不飛 (文章 2317970)
照論壇理論上

JOHN 的帳號是 JOHN ,

LKKK 的帳號是 LKKK 沒錯,

按陰陽 (這句話好像是怪怪滴) 理論上,

JOHN 是 長老會員 群組,

LKKK 是 註冊會員 群組,

所以結論理論上,

JOHN 是 JOHN ,

LKKK 是 LKKK ,

@.@" ..................................這是蝦密理論 ........:on_25: :on_25: :on_25:

理論上……也就是說,還有實際上的說法…

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開示,我們理解,謝老爺提點喔:on_65:

qdenise 2013-06-12 01:34 PM

引用:

作者: grc45 (文章 2317963)
薑王爺,一天多前有看到帳號 JOHN 出現在本版,
當時我正在打俄羅斯國際電話中,來不及溝通.....

問題是 JOHN ,他有無看到此一主題呢?
莫非 JOHN 不是 薑王爺?

他肯定看到了,史版草創時期就在版上活動,不可能輕易離開,

只是仙人總是神出鬼沒,才能保持神秘性,

應該在等待時機(第三頁還沒到呀),他老人家說過,不到第三頁不出現,

所以……兄弟們,上呀,趕快衝樓數喔……:on_17:

a471 2013-06-12 04:42 PM

高手總是.....來無影去無蹤、神龍見尾不見首......行蹤飄忽不定隱身於市......

原來我不是高手....:on_88:


樓下問小貓~言爹把妹去

貓在此區中~雲深不知處

:on_88:

LKKK 2013-06-12 05:35 PM

恭請諸位大德、姑奶奶、大爺們

手勢舉卡關咧
饒了小老兒一命吧...

小老兒乃清末民初人氏
在偶那個年代
欺世盜名
是要"砍腦袋"的滔天大罪

敬請各位.......大發慈悲
有道是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胡塗"

幾位前輩提到的高人
清風道骨、學富五車、宅心仁厚
為了小命連這麼肉麻的話都說得出來,看來這小老兒還真不是個東西
小老兒就算竭盡所能,再修個一、二十年也難望其項背
能趴多低就先趴多低吧
恭請體諒實情,勿再破格抬舉小老兒了
呵呵呵,這才是實情,人說,抬得越高跌得越重咩,小老兒這身老骨頭可千萬跌不得的
千恩萬謝、五內銘感

再則,小老兒生平無大過,患只患在身無分文、胸無點墨,應屬罪不及誅
哇咧,這年頭誰看過分或文了,新台幣連"角"都看不到了,胸中如果有黑點,那還得了
小老兒雖然算不上人才。可也曾被妙齡美女公然在大街上追逐過
不就無心拿錯了傘桶中的傘,有這麼嚴重嗎?還追了二條街。唉!......
就連最能辨識好人、壞人的流浪狗。都曾緊跟著小老兒,趕也趕不走
提著那家出名的魯肉飯便當,連狗都識貨。看來還真名不虛傳

有證於上列諸點。懇請史版諸位大德
手下留情
放小老兒一馬吧!
讓小老兒得以留在史版繼續"拉低賽"
........................................
在此衷心感謝老爺,您的發文
實乃真知灼見,明察秋毫
得以撥亂反正,導正視聽

晚頓首百拜

LKKK 2013-06-12 05:58 PM

引用:

作者: a471 (文章 2317989)
高手總是.....來無影去無蹤、神龍見尾不見首......行蹤飄忽不定隱身於市......

原來我不是高手....:on_88:


樓下問小貓~言爹把妹去

貓在此區中~雲深不知處

:on_88:

敬愛的A大

恭請勿妄自菲薄

我等凡夫俗子
看山是山 看水是水

所謂的高手
看山不是山 看水不是水

您是高高手
在史版助人無數、功德無量

早已列名仙班

凡間之事,管它是山是水

恭請看好阿貓後宮
有朝一日
從"助人"無數,榮登"造福"萬民

史版屆時就擠爆了.....

猜謎人 2013-06-12 07:08 PM

我打醬油路過
q仙姑說要衝樓
我就到此一遊
為了表示我的法律素養
咳咳

以上出自民法
:on_88:

getter 2013-06-12 10:14 PM

原來那個協議書,時效可以因為某些『動作』 ...

得以重新計算 ...

迪西又學到了 ...

cwvdavid 2013-06-12 10:49 PM

講一下題外話....(看到一個好文, 手也癢了XD, 不打打字沒辦法止癢)


共同繼承人同一塊地的人, 通常100%都是血親(除非有養子之類的一併來繼承)

迪西家的情況, 沒意外的話, 1號土地的繼承人應該是家族中的[長兄](迪西爸爸的大哥)
而且還有生兒子(長孫 / 迪西的大堂哥)

----------------

在我的家族中, 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往生時,
父母繼承遺產時, 都會聽到....[長兄(大兒子)]要求多分1份
(意即長子的大兒子, 長孫會被當成是么子來看待.......說穿了也不過就是老一輩時期的認知)

另外就是很多男方, 會要求女生不得繼承之類的(在我的家族中也有發生)


因此, 那個1號地的繼承人, 當年一定是礙於法令問題,
再加上其兄弟姊妹(也就是迪西爸以及迪西的叔叔跟姑姑等人)不退讓,
使得他不得不妥協, 同意共同繼承該土地,

說穿了就是, 看到親戚就不爽, 看到親戚就會想到自己嘴邊的肉被瓜分走
(因此, 絕不會願意把自己那一塊地的任何一部份, 拿來做為土地, 讓你們得利的)

==============================
兄弟姊妹的感情...只在自己那一代會存在,
當兄弟姊妹各自成家之後, 自然就是專心在自己的家了,
絕不可能替其他人著想的(當然也是有例外啦, 只不過少之又少)







話說回來, 分割......有實質上的分割程序嗎?
(土地所有權狀上面是 100% 嗎? 如果是, 那就真的是分完了...)
(還是上面寫的依然是 6分之1? 600分之100, 6000分之999之類的呢? )
如果是前者, 就應該只有道路的訴訟而已,
如果是後者, 可能連地都還沒真的分割.....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3: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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