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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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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Lcode=D0080029 第一條明文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但請回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Lcode=K0040012 並查找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結果是 "無" 可能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 已於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 舉個例子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是依據 檢肅流氓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而 檢肅流氓條例 確實有 第24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細則通常 自(母法)施行之日施行 也就是同時施行 但 母法 沒有指明有子法時 子法 的總則第一條亦 無依據之母法 此時 子法的合法性就 ... ![]() ===================================== 有人或許覺得很無聊 有什麼好講的 因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是一般人最常遇到的 如果 處罰依據 有問題 ... ![]() 不過一般民眾都是 不會這麼吃飽沒事幹(花錢了事) 不會有人因為不想繳$$ 而把抗告層次提高到 法學層次 甚至憲法層次 另一個原因也是 最近看新聞 有越來越多民眾 小蝦米贏大鯨魚 所以才覺得這個漏洞很有趣 (或許是 立法委員想嘉惠大家吧~ ![]() .................................. 再回到主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2條 只提到 "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但總則有問題 所以姑且不去 "交通部 與 內政部" 找 沒有母法授權的子法 還有合法性嗎? 細則通常由行政機關之法規會研擬 而母法則是立法機關逐條訂定 (雖然絕大部分也不是立法委員寫的...)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隨意妄為 那立法機關又有什麼立場~ +++++++其他依據+++++++ 法律保留原則:人民權利義務或政府組織等重要規範須留待法律制定,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即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此帖於 2007-04-18 10:53 P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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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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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一下你們這些學過法律的人士,一般民眾應該具備多深的法律常識
才可以避免在一些突發狀況下吃虧?或者說在自己聘請到法律顧問之前 減少因為缺乏法律常識而造成的損失...... 還有就是假如一般民眾平日要請個法律顧問大約要花多少錢才請的到 一個具有法律素養可以解答你的相關問題,甚至在非常情況下可以立 刻出現保護自己的權利....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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