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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的動保法、野保法修法已於2007.07.11由總統府公佈 
		
		
		
		
			虐待動物者,將可處一年以下徒刑! 先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法終於總統府公佈了 ( http://0rz.tw/592OV ) 虐待動物將有機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後看到虐待動物者,可以跟他們裡所當然的嗆: 你虐待動物會被抓去關!   96.07.11 總統令:修正「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03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0、31 條條文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 害。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 。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或五年內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方式。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 五、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 當然這次公佈的是王幸男委員所提的30、31條修法, 另外有蕭美琴委員所提的「民間版」需要再未來時間加油.. 另一個關注焦點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也公佈了... ( http://0rz.tw/442Pu ) 野保法這個胖子比較少接觸, 關注的焦點是先前「馬戲團合理戲謔動物條款」終於拿掉了,可喜可賀! 以後台灣將不能進口「動物表演」型態的馬戲團了   真是可喜可賀 也希望之後民間版的也能夠順利通過 關於新修內容其實霜覺得還是有很多疑問   舉例來說第30條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依照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看來 只要沒把自己不想養的動物帶到收容所 都算是棄養 棄養而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 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設棄養在空屋內 導致動物重"病"(身體機能衰竭)卻無"重傷"或死亡呢   重病是否同樣認定為重傷   此帖於 2007-07-21 07:23 PM 被 若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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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時不需著眼於 重傷或重病 
		
		
		
	法條上提及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 所以棄養於空屋就有違反之嫌 又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第 11 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 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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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罰還是太輕了 
		
		
		
	那些罰金對有錢人來說等於是九牛一毛而已 至於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規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繳罰金就好了,也不用關 況且法律程序冗長,舉證又困難,能成案的有多少呢? 對動物來說是緩不濟急的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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