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1 |
管理版主
![]() ![]() |
![]() 更新日期:2008/12/02 05:23
關在看守所裡的人不是犯人,頂多只能稱之為嫌疑人;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看守所除了剝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外,在生活條件上苛扣這些嫌疑人,甚至要求理平頭、少許時間「放封」,已明確逾越法律的必要性。何況,以現行羈押法準用監獄行刑法,再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管理看守所嫌疑人的作法,混淆監獄行刑人與嫌疑人,如此惡法惡行,更有違憲之虞。 審前羈押其實形同實質處分嫌疑人,在當事人仍未法律訴訟程序的完整保護下,以此手段處分嫌疑人相當值得非議。可惜的是,我國的檢察體系樂此不疲,仰仗刑事訴訟法的陋規,藉由羈押手段威逼嫌疑人,押人取供,早已為人詬病。 有此羈押目的,用來禁閉嫌疑人的看守所更是大力配合;包括露身體檢、施用戒具、長期禁閉,甚至禁止蓄髮等,其目的無非是將嫌疑人與社會隔絕,進一步催折其尊嚴,進而迫使當事人俯首聽命。而這一切,都是任何羈押當事人未受法律程序三審定讞的保障下,所必須承受的待遇。 以看守所依「慣例」將邱義仁理成平頭為例,遍查羈押法施行細則,竟無任何一條文與理髮有關。原來,看守所的依據來自羈押法第卅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的規定,再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將邱義仁理成三分頭。此規定逕將遭羈押者當成監獄行刑人,已嚴重侵犯人權,明顯有違憲之虞。 令人心驚的是,扁案乃社會矚目之大案,以其聚焦的程度,若當事人仍受此待遇,那些人權遭侵犯的社會邊緣人,是如何哭訴無門?此刻的王清峰如果坐視如此落伍的監所獄政管理,豈不枉稱人權律師。 本則新聞由中時電子報提供 2008/12/02 http://news.msn.com.tw/news1071422.aspx 有了大官收監...終於有人開始注意人權了 以前我曾想如果砂石車壓死了一個高官的親人 那政府才會真正視砂石車的問題 聽來好像很殘忍 但常有無辜百姓被砂石車撞死 人命真不如螞蟻一樣 現在綠色前官員陸續被收押 為了幫他們爭取個像樣的待遇 終於幾十年的非人權待遇被開始檢討 這算是好事還是我們的悲哀呢 如果阿扁不被收押 我想這種不合法合憲的作為 也沒有政客會在意 我們是有人權的國家嗎?? 嗯...................... 瞎子才會相信這種話吧!!!! |
![]() |
送花文章: 39317,
![]() |
有 10 位會員向 YaYa07 送花:
|
![]()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