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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7, 08:45 PM | #1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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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扁案上訴 特偵組:更一審判決違法
2011-09-17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扁家涉及國務機要費案、南港案、洗錢案,高院更一審判決扁珍貪汙無罪,兒媳陳致中、黃睿靚獲輕判;特偵組認為,國務費不同於首長特別費,不適用大水庫理論,且扁珍致靚貪汙、洗錢金額龐大,判刑過輕,另黃睿靚矢口否認犯罪,卻給予緩刑,而且緩刑處分金一千萬遠低於犯罪金額「海角七億」,判決違法,提起上訴。 另外,扁幕僚林德訓、馬永成協助扁珍詐領國務費逾三千萬,合議庭卻認為兩人情節輕微,從輕量刑,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且馬永成未坦承犯行,亦無悔意,特偵組認為不宜緩刑。 扁珍因國務費案,高院原判兩人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判決認定不構成貪汙,改依偽造文書等各判應執行二年八月。 上訴書指出,國務費係由陳鎮慧出具領據,出納將現金交陳領取,並以專用保管箱保管,獨立分帳,並無與其他款項混淆可能,因此性質不同於首長特別費,並不適用大水庫理論。 在陳鎮慧的隨身碟中,扁珍、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黃睿靚六人私人開銷高達一千九百一十二萬四千元,國務費並非全部給扁使用,且扁珍以他人消費核銷發票多達七百四十七張,與公務無涉,扁珍貪汙犯行明確。 而扁舉證廿一項機密外交,亦可用一般支出憑證報支,無須以不實犒賞清冊核銷,事實上,相關費用另有來源,包括辜仲諒等企業家支付,並非國務費支應。 南港案部分,特偵組強調,珍應構成貪汙罪,而非合議庭認定的圖利罪,且身為總統夫人,涉貪行為嚴重破壞政府信譽與法律秩序,毫無悔意,竟未併科罰金刑,或加重其刑,實屬輕縱。 洗錢案部分,上訴書指扁將扁家海外資金辯稱是外交用途,係臨訟杜撰之詞,且在葉盛茂呈報扁家海外洗錢情資時,扁毫不訝異,顯示扁早知悉洗錢情事,並非不知情。 陳致中、黃睿靚更一審被判刑一年二月、一年,黃被宣告緩刑;特偵組認為,兩人量刑失衡,罪刑顯不相當,他們協助扁珍洗錢高達七億元,犯罪所得龐大,比較同案的吳景茂、陳俊英都被判刑兩年確定,致靚兩人刑度明顯過輕。 更何況黃睿靚矢口否認犯行,並無悔意,合議庭竟以黃「口頭承諾為公益奉獻」的空洞理由,給予緩刑,難昭公信,且黃犯罪利益超過數億,竟然緩刑處分金只要一千萬,與她犯罪利益不成比例,犯罪投資報酬率遠高於犯罪事發風險,難收刑罰教化功能。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91700167.html 特偵組是說法官違法?? 這是很嚴重的指控啦!!! 法官都不守法了...法律還有啥尊嚴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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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7, 09:02 PM | #2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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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只只有法官不守法 ...
搞不好連那個特偵組也不守法 ... 說不定全部都是在配合演戲 ... |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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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7, 11:24 PM | #3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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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電影軍火之王,那位槍械查緝官一心一意要抓到
凱吉這個軍火惡棍,窮一切心力跟凱吉周旋。不料最 後一刻才明白....原來自己的大老闆才是最大惡棍 1020出身法律系且是合格律師,他比你我任何人還懂 的設局玩弄司法,只要最後他的犯罪標的沒有被完全 查緝到,整場遊戲還是算他贏........ 陳大砲對馬設廉政局他是這麼認為的.... 除非!~把整個司法系統砍掉重煉,否則無法完全 清除那些司法害蟲......因為他們已經根深蒂固, 不可能憑一兩個人就可以如此。唯有徹底掃除才 有"機會"獲得比較乾淨的司法環境....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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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02:08 AM | #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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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四大幣案中,一般認為國務機要費罪名成立的機會最大
理由是,李惠芬首先提出假發票,審計部查帳後發現有問題,而1020哪時是在位總統,審計部要告發還要四處打聽哪個檢察官可靠,於是等到陳姓檢察官輪值時才敢告發 據報導陳檢察官回憶,因為被告對象是現任總統,整個調查可謂壓力之大,包括來自總統本人希望約見他... 最後起訴1020老婆,而1020有刑事豁免權要等到下台後才能開封追加起訴.. 陳檢察官不是什麼特偵組的人,為免遭人口實,他在起訴時已經從寬認定,掰出來的什麼南線專案....通通當是真的 幾個弊案中,國務機要費不是特偵組起頭查的,而且偵辦時1020還在位,陳檢察官還敢起訴由此推論應該是'玩真的" 沒想到最後被定罪反而是什麼南港案和買官案,另外二次金改和外交機密費一審皆判無罪 法官要判有罪沒罪是他們的職權認定,但,總不能太違背經驗法則,過去的一,二審和三審發回更審都認定首長特別費跟國務機要費是不同的東西(法令白紙黑字很清楚),這次高等法院法官竟然可以無視法規直接把兩者混在一起同等看待,怎能讓人信服? 好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我們認為他會去坐牢,本來他並非罪大惡極,判有罪無罪我們也沒啥意見,可是,裁決書的理由實在莫名其妙到極點 什麼他沒有存心詐欺國籍問題?是主管機關沒有去查,這是什麼道理?好比,今天有人用假學歷或隱瞞學經驗得到公家的差事,後來被踢爆,可以說有什麼問題,是請他的單位沒有去查,怪誰? 最奇妙,法官判李慶安無罪,是否自己有點心虛?居然在判決書建議檢方可以上訴..拜託這是二審定讞的案,在耍寶嗎? 好了!就算是二審定讞的案件,我們的司法仍然是有辦法的,變更起訴的法條,高檢署認為是法官建議的,而且民意對這個判決很有意見,前兩天看報導,高檢署決定上訴,把詐欺罪改用較重的貪污罪,理由是,法官認定李由始至終都具備公務員資格(法官好笑的理由因為不是立法院解除他職務,而是他自己辭掉,所以他過去立委的資格仍是合法..) 李慶安能否過關還是未知數,高檢署就以高院法官的理據用貪污治罪條例再上訴 以上兩個案的結果,可能又要拖好幾年,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我們的最高法院法官必然會大筆一揮"發回更審"...以後就是更來更去,得看有沒有機會遇到認真的"最高法院法官"把案件定讞下來,這就是我們的爛司法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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