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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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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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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全民反酒駕連署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有個人連署與團體連署 05030930更新, 已有陳情書和立委email!小老百姓開版求立委重視酒駕罰責加重!大家一人一信給親朋好友一起推動立委修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t=2717263&p=1 PS.雖然還不知道成效,但還是請各位幫個忙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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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26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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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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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簽名連署了,
希望能夠重新修法, 不能再讓悲劇一再的發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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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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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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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名人出事 聯署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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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Sexy Womans from your tow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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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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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3 位會員向 kyo111111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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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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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知道以下的委員是有在關心的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還請多多幫忙,自私與沈默代表默認酒駕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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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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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法律就判這麼低啊 大陸,新加坡都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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