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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5-04, 01:48 PM   #1
ppp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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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轉貼 - 全民反酒駕連署

主旨:全民反酒駕連署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有個人連署與團體連署

05030930更新, 已有陳情書和立委email!小老百姓開版求立委重視酒駕罰責加重!大家一人一信給親朋好友一起推動立委修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t=2717263&p=1

PS.雖然還不知道成效,但還是請各位幫個忙吧
ppp0600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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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5-05, 08:27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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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0551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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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簽名連署了,
希望能夠重新修法,
不能再讓悲劇一再的發生


__________________
   


   http://g.udn.com.tw/community/img/PSN_MAIN/f_max0551_2.jpg 加菲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max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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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5-05, 01:16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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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名人出事 聯署也沒用
__________________
Sexy Womans from your 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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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5-05, 05:55 PM   #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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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yo111111 查看文章
沒有名人出事 聯署也沒用
沒試沒機會,沈默與姑息,冷眼旁觀,不就等於間接認同酒駕等議題,不也等於是幫兇

我碰過幾次因酒駕造成的死亡車禍,到現在還在打官司,肇事者大多無所謂,
請有切身經驗且知道這痛苦的朋友,來幫個忙,打鐵趁熱有試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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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5-06, 10:11 AM   #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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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知道以下的委員是有在關心的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還請多多幫忙,自私與沈默代表默認酒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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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下限?

如果有高一點的下限…效果會更好吧

看著令人愀心的事件…罰重一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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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知道以下的委員是有在關心的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還請多多幫忙,自私與沈默代表默認酒駕的行為。


法律就判這麼低啊
大陸,新加坡都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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