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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29, 09:49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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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新刑法後天實施 醫師不屬公務員 趙建銘若收回扣無罪

劉鳳琴/台北報導新修正的刑法後天實施後,可能使總統女婿趙建銘(新聞)被偵辦的收受藥商回扣案,變成無罪!

新修正的刑法是在去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今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相關修法內容,雖讓犯罪的代價更大,但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及公立醫院之人員,卻反而受益;因為新刑法認為這些人員與公權力的執行無關,將他們排除在公務員之外,不再適用刑法貪汙及瀆職罪的規定。

醫師收受紅包 仍違醫事倫理

以總統女婿趙建銘為例,他擔任台大醫院醫師,如果他收受藥商回扣,依現行法會被依貪汙罪論處,但新法施後,若他的行為和採購等職務無關,不產生對價關係,單純的收受回扣或收病患紅包,並不構成犯罪要件。

但是,這樣的修法,並非鼓勵醫師去收受紅包或回扣,因為醫師收受紅包仍違反醫事倫理,會被各界譴責,也可能會被醫院予以行政懲處。

據了解,法務部當初修法的共識是,私立醫院醫師收受紅包沒有觸法,公立醫院醫師則會被科以貪汙刑責,同樣的行為卻有不同待遇;另外,像私人銀行的行員若有不法侵占客戶金錢行為,觸犯的是刑責較輕的侵占或背信罪,公立銀行行員同樣行為則觸犯貪汙罪,侵害的法益相同,刑責卻有天壤之別,也引發不平爭議。

舉例來說,前台大醫院婦產科醫師謝長堯八十六年間為林姓女病患施行子宮肌瘤切除手術時,結果被控收受林女二萬元紅包與水果禮盒一案,一審曾被判刑二年,緩刑二年。

二審時,高院認為無直接證據證明謝收紅包,才將謝判改判無罪。不過七一以後,公立醫院醫師不算公務員,即使醫師拿紅包屬實,也不再構成犯罪。

收回扣有對價 仍涉貪汙瀆職

因新修正的公務員定義,類型有三種,也不能一概而定,而是依具體個案。例如公立醫院醫師如受衛生署委託執行跟公權力有關的職務,則其收受賄賂就有貪汙的適用;或醫師收藥商回扣,卻執行採購業務,與收回扣有對價關係,還是構成貪汙瀆職罪責。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及公營銀行,因其從事的工作與公權力的執行無關,也被排除公務員適用範圍。

依現行法規定,公營事業人員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收賄或圖利等貪汙罪判五年以上的重刑;新制施行改以背信罪論處,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就差很多。

新聞出處:http://tw.news.yahoo.com/060629/19/3aql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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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該說什麼...唉...無言
__________________
http://images.gamebase.com.tw/mybase/32/05/281/happy_card_000002776.jpg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superxboy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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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29, 10:09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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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以前有條歌滿貼切的
好像是鄭怡唱的吧
小雨來的正是時候

對趙健銘來說
新法來的正是時候
YaYa07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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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29, 11:38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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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立法諸公怎麼玩出如此新法...大家趕快去做醫師,以後醫師收受藥商回扣,索病人紅包都無罪! ^o^
__________________
百戰功成老太平
優柔誰肯苦爭衡
玉鞭金馬閒終日
明月清風富一生
NKNK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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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30, 01:19 AM   #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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忝不知恥....

好個沒有對價關係
就算不屬公務人員,那就在醫師法裡頭修吧
否則收了醫藥費,再收紅包
拿了健保補助,又收回扣
這些算什麼?對價關係又在哪?
scotty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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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30, 07:12 AM   #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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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y
忝不知恥....

好個沒有對價關係
就算不屬公務人員,那就在醫師法裡頭修吧
否則收了醫藥費,再收紅包
拿了健保補助,又收回扣
這些算什麼?對價關係又在哪?
板大:
對不起喔我要先指出你論點的一點小瑕疵,先跟你說聲抱歉~~~
醫生不是公務人員,但收受病人紅包就屬於有對價關係,因為病人與醫生是直屬的關係!
收受藥商回扣醫師雖然不是採購人員但卻是開藥方(處方)的決定者,能影響採購人員之採購所以同樣也有對價關係!
新的刑法無關對價關係,而是醫生不屬於執行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所以不涉及貪瀆,也就是醫師不會觸犯貪污罪!
雖然不構成貪污罪的要件但卻有違反醫師法以及刑法的圖利罪之虞,這些還有賴司法人員就查獲的個案予以認定!
所以請版大明察!
另外趙建銘是否適用新刑法可能還會有所爭議,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還要看犯罪發生時間是否在刑法修訂前或是修訂後!
以上是就法論法,但為政者要知法玩法,怎麼去玩那就不得而知了!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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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虛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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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30, 03:23 PM   #6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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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報導讓我覺得最奇怪的
新法實施是7/1,但可以追溯到以往嗎??

比方說,殺人者過去是死,如今頒訂新法殺人者無期徒刑
那已經判死刑的就當場改判無期徒刑嗎??

換個思考方向
本來偷竊者坐牢三天,現在頒訂新法偷竊者死刑
那昨天偷東西的,已經坐牢一天,結果隔天新法頒佈,於是當場抓去砍頭?


這好像說不過去
__________________
我聽爺爺講了一個故事 故事裏的事是那昨天的事
故事裏有好人也有壞人 故事裏有好事也有壞事
故事裏有多少是是非非 故事裏有多少非非是是

故事裏的事,說是就是,不是也是 故事裏的事,說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故事裏的事也許是已真實 故事裏的事也許是從來沒有的事
其實故事本來就是已故事 故事就是故事 故事就是故事
Dingdi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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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30, 10:09 PM   #7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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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gding
這報導讓我覺得最奇怪的
新法實施是7/1,但可以追溯到以往嗎??

比方說,殺人者過去是死,如今頒訂新法殺人者無期徒刑
那已經判死刑的就當場改判無期徒刑嗎??

換個思考方向
本來偷竊者坐牢三天,現在頒訂新法偷竊者死刑
那昨天偷東西的,已經坐牢一天,結果隔天新法頒佈,於是當場抓去砍頭...
老大,看看我的論述吧!
法律的訂定是不溯及既往的,頒布實施生效前是適用舊法,生效後才適用新法!
但是法律人玩法律,他們也能解釋成在法律修訂後尚未頒佈實施前還是適用新法,這是無可奈何的!
說到這想到以前服兵役,抽籤抽中路一特種兵者需要服役三年,那鐵定哭死,可是當服役一年餘後突然接獲縮短役期一年的消息,那種如獲新生的喜悅真是難以形容,但當時在軍中幾家歡樂幾家愁,上一低次的就不適用新法無法縮短役期,簡直如晴天霹靂,現在與幾位軍中友人聊天想起來還是不勝唏噓呢!
以前的中規中矩與現今的文官體制被破壞的蕩然無存相比,即使趙建銘被無罪釋放也不必覺得意外啦!
虛虛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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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30, 11:22 PM   #8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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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gding
這報導讓我覺得最奇怪的
新法實施是7/1,但可以追溯到以往嗎??

比方說,殺人者過去是死,如今頒訂新法殺人者無期徒刑
那已經判死刑的就當場改判無期徒刑嗎??

換個思考方向
本來偷竊者坐牢三天,現在頒訂新法偷竊者死刑
那昨天偷東西的,已經坐牢一天,結果隔天新法頒佈,於是當場抓去砍頭...
因為還沒確定
起碼要等人家認罪了再來說朔不朔及以往
__________________
∼∼∼∼~  @ 天氣冷ㄌ∼#
∼∼∼~ / ︳\@ 吃ㄍ熱包子∼#
∼∼~ / ︳\ @ 要幸福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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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30, 11:50 PM   #9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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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虛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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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喔我要先指出你論點的一點小瑕疵,先跟你說聲抱歉~~~
醫生不是公務人員,但收受病人紅包就屬於有對價關係,因為病人與醫生是直屬的關係!
收受藥商回扣醫師雖然不是採購人員但卻是開藥方(處方)的決定者,能影響採購人員之採購所以同樣也有對價關係!
新的刑法無關對價關係,而是醫生不屬於執...
我所指的對價關係
是在病人付了該付的醫藥費之後,對價關係是成立的
醫院、衛生署在採購時,也付了相對的購價
但收紅包、給回扣則非是屬對價關係
若收紅包、給回扣是對價關係,那對的是哪個因由?
所謂的對價關係,是建立在"應支付"
也就是說,紅包、回扣已經合法對價關係之外的東西了
所對價關係不是「給了錢」就產生的
否則就不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規定了
也就是說,我指的對價關係,是合理與否
紅包、回扣合理嗎?如果合理,那為什麼沒有制定期贈與稅的規定呢?
如果不合理,又為什麼不修醫師法呢?

法律是不朔及以往
但趙建銘還沒被定罪,所以都還有模糊空間
既然陳水扁說一切交給司法,那為何急於在這時通過新法
我還是要說,這樣的作為實在無恥
scotty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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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6-30, 11:53 PM   #10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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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gding
這報導讓我覺得最奇怪的
新法實施是7/1,但可以追溯到以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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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已經判死刑的就當場改判無期徒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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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被開過一張罰單「危險駕駛」
三月底開的,我問開單的警察這多少?他說:六千啦
當我四月初去裁決所繳罰款時,罰金是一萬二加扣牌
我說怎麼可能?裁決所回我:你單子是四月才能繳,新法在四月一日開始實施,改成一萬二了
scotty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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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7-01, 09:54 AM   #1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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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y
我曾經被開過一張罰單「危險駕駛」
沒想到你居然會是個危險人物等級的大哥呀

我還真不知道什麼狀況下會被開危險駕駛這項罰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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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7-01, 12:22 PM   #1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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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
無言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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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7-01, 02:46 PM   #1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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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沒注意報導與分析厚~
首先 法律 朔及以往 的問題
刑法有規定的
新法一公布以新法為準,而不是就犯罪時間為依據 (所以趙適用新法)
二則
公家機關醫生 醫療行為之收受問題是摒除了 公務員貪污沒錯

如是與公家機關醫療採購之人員進行舞弊
則還是有 公務員貪污 之刑罰
mini 目前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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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7-01, 02:49 PM   #1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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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y
我曾經被開過一張罰單「危險駕駛」
三月底開的,我問開單的警察這多少?他說:六千啦
當我四月初去裁決所繳罰款時,罰金是一萬二加扣牌
我說怎麼可能?裁決所回我:你單子是四月才能繳,新法在四月一日開始實施,改成一萬二了
你是怎麼開的
危險駕駛
看來我去台北還是少聯絡好....人命關天阿!!

你應該跟裁決所盧一下
他那個太離譜啦
不然以後你就叫警察把你要繳多少寫在單子上
Dingdi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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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7-01, 06:34 PM   #1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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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沒想到你居然會是個危險人物等級的大哥呀

我還真不知道什麼狀況下會被開危險駕駛這項罰單啊
其實喔..蛇行、不正常的姿勢就可以被舉發了
差只是在態度問題
我那時說了一句:錢不是問題,快點給我開單子,我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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