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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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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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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不起喔我要先指出你論點的一點小瑕疵,先跟你說聲抱歉~~~ 醫生不是公務人員,但收受病人紅包就屬於有對價關係,因為病人與醫生是直屬的關係! 收受藥商回扣醫師雖然不是採購人員但卻是開藥方(處方)的決定者,能影響採購人員之採購所以同樣也有對價關係! 新的刑法無關對價關係,而是醫生不屬於執行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所以不涉及貪瀆,也就是醫師不會觸犯貪污罪! 雖然不構成貪污罪的要件但卻有違反醫師法以及刑法的圖利罪之虞,這些還有賴司法人員就查獲的個案予以認定! 所以請版大明察! 另外趙建銘是否適用新刑法可能還會有所爭議,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還要看犯罪發生時間是否在刑法修訂前或是修訂後! 以上是就法論法,但為政者要知法玩法,怎麼去玩那就不得而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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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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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在病人付了該付的醫藥費之後,對價關係是成立的 醫院、衛生署在採購時,也付了相對的購價 但收紅包、給回扣則非是屬對價關係 若收紅包、給回扣是對價關係,那對的是哪個因由? 所謂的對價關係,是建立在"應支付" 也就是說,紅包、回扣已經合法對價關係之外的東西了 所對價關係不是「給了錢」就產生的 否則就不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規定了 也就是說,我指的對價關係,是合理與否 紅包、回扣合理嗎?如果合理,那為什麼沒有制定期贈與稅的規定呢? 如果不合理,又為什麼不修醫師法呢? 法律是不朔及以往 但趙建銘還沒被定罪,所以都還有模糊空間 既然陳水扁說一切交給司法,那為何急於在這時通過新法 我還是要說,這樣的作為實在無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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