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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你是 現行犯 其實是為了將你上手銬 帶去偵訊
( 依據 檢察官的老練與人格 有時是為了達到威嚇作用 一般人一上手銬 很可能就會變老實 而事後坦承犯罪 就像是 警察請你喝茶抽煙是為了得到指印 般之一種手法 ) 什麼是現行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所謂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指犯罪行為雖經實行完畢,而其形跡尚未滅失。 .所謂犯罪在實施後,乃指構成犯罪之行為經已實施完畢或停止實施以後。所謂即時,係指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與犯人已否離去現場無關。所謂被發覺,係指被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一切人知悉其犯罪事實,不以其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或被害人等為限。 上手銬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它是一種 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行為 法律上最喜歡講 "比例原則" 你暨無 逃意 亦是主動到案者 普通傷害罪又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 其實你可以要求不要上手銬 檢察官非要的話 你可以在現場請求律師到場後再說(帶去地檢署偵訊) (向律師要求...) 不過律師一出馬,就會叫你簽委任狀,幾千元跑不掉... 真的不甘的話 案件完了以後 可向 法務部政風處反應 不過 戴都戴了 台灣檢察官也滿多事要作的 你就大人大量吧~ 此帖於 2007-04-16 04:36 P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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