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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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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許我的想法是錯的...
不過我個人覺得早結婚或晚結婚,重點在於經濟基礎。 除了現在的女性自我生活能力大增以外(不用靠男性也可以過活),所以女性已經不會像以前那麼想結婚。 晚婚的缺點,若想要有小孩,女性需承擔高齡產婦的風險。這一點也是許多未婚女性若在30~35歲以前未結婚,35歲以後..大概結不了的主因。 不然只要經濟沒問題,結婚早或晚沒什麼關係..大概只差一個想結婚的感覺跟衝動.. 另外我覺得..很多人不敢生小孩,不過最後還是會生的。只是不敢生多而已。 身旁還沒見過結了婚,都不生小孩的同學或朋友(除非真的男方或女方身體有問題)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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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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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http://taiwan.yam.org.tw/nwc/nwc3/papers/forum443.htm 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離婚贍養費給付制度,僅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此一條文自民國二十年施行迄今已逾六十餘年,條文簡陋(僅規定要件,對於給付標準、計算依據、給付方法均付之闕如)、條件嚴苛(限於裁判離婚且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法院實務上見解一陳不變(均係以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生活程度等抽象標準核計贍養費之數額),未賦予時代新義(未考慮物價生活指數的調整及贍養之目的,且無保全措施),致法律無法保障離婚配偶,甚至可能成為離婚條件之要脅,對於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是女性,非常不公平,而為惡法。 簡單的說:看兩造如何協議的 此帖於 2007-10-15 09:41 AM 被 Admin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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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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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簡單地說 離婚就是要給女方贍養費咩 我在想,若是夫妻離婚都要給女方贍養費 說是給經濟上弱者,那萬一男方是經濟上弱者呢? 女方會給男方贍養費嗎? 有看過這種案例是女方給男方贍養費嗎? 我想表達的是 男女常常要求平等 很多女性高喊不婚主義、要求男女平等 說新世代女性都有能力經濟自主 然而從諸多地方看來,都只是空喊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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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在xp完dos game | dia700911 | 軟體應用問題討論區 | 4 | 2004-05-22 03:03 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