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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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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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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講古題目:小心,愛心換來的是傷心
已經聽到有倫小聲的說 好棒!今天是戀愛課! 哈哈哈 你又猜錯了! 戀愛課....只有微風老師會開 上次的題目.....有人猜是網路行銷廣告 這次猜是戀愛課 都錯了 醬子那有這麼容易就被猜中了! 言歸正傳 網路什麼都有,網路什麼都賣,網路什麼都不奇怪! 小涵是個大一的學生 父親是個基層公務員 還要養一家六口 能讓小涵上大學,小涵已經非常珍惜了 目前小涵和同學合租一間雅房,就在學校旁,走路五分鐘 有一天上學途中,看到路旁一隻黑色的小動物在雨中發抖 就近一看原來是一隻好可愛的小狗 離上課只剩五分鐘,只好快步離開 下課後忍不住再去看那隻小黑狗 還在原地發抖。越看越不忍 只好拿出手帕,把小狗擦乾 再放回原處 沒想到小狗就跟著她走了。趕也趕不開 經過十分鐘的奮戰 小涵還是屈服了 她把小狗抱到附近的動物醫院 檢查、洗澡、除蚤、打針並買了一些狗飼料及用品 沒想到才在住處養了二天,同住的室友,提出嚴重的抗議 小涵無奈,只能上網POST小黑的照片...看看有沒有好心人士能認養小黑 小涵算了算,這二天的付出大約二千多元 這已經是她半個月的生活費了 迫於現況,小涵只得述明原委 希望要認養的好心人士能付出二千元,小涵提供剩餘飼料及小黑的日常用品 又過了三天。小黑還沒送出去 已經接到動物防疫所新台幣五萬元的罰單 這真是個晴天霹靂! 小涵只是個窮學生 那裏負擔得起這麼重的罰金 更何況。只是一時愛心,要好心人認養小狗還會被罰款 有這麼嚴重嗎??? 結論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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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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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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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因為小涵希望認養的好心人士能付出二千元,來彌補生活費的不足 已經成立"對價"行為,也就是"賣"狗了 在網路上販賣活體動物(不論賣價的高低)已經違反"動物保護法" 法條 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罰則 同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結論 一、看來....要做好人,就要做到底了。在網路上要請人認養寵物,只能是"無償"送出。也就是說出讓人不能索取任何報償。 二、要"賣"寵物的話,必須先辦理「寵物業許可證」後,再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方可營業 附帶重點 提供違法交易的網路空間業者也會受連帶處分 史版好像也有個"寵愛動物討論區",似乎也應該訂個規則了。以免網友誤觸法網 醬子感言 小涵真的好可憐...... 整體上看來,她只是不忍小黑再受凍、挨餓,一時同情心發,但是她沒有考量自已的經濟能力 醬子實在無法想像,當她拿著罰單回家,面對要養一家六口的老父親時。那個場景會是個多麼....多麼... 難堪的局面 .............................................................................. 已經有同學在問了 真的喔? 都罰那麼重! 那麼還有什麼東東在網路上不能賣的? 哇咧! 太多了吧 醬子都講出來。史版水區就真的淹水了啦! 下次整理出來再說啦! 下課了咩! 不服的想放炮的,就放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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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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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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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聲明,"醬子"從不處罰"人"
這問題實在問得太好了! 可見小Q很有慧根 我國法律採大陸法系(這個大陸不是對岸的那個大陸) 對民族幼苗有充分的保障 我國刑法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除了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要件相同外,還要行為人對於不法行為必須具有「罪責」。 所謂的「罪責」,就是「行為人身為人類,所具有自由與正確判斷合法或非法的能力」,也唯有具備決定自由能力的行為人,刑罰的制裁與責難,對他才會有意義,所以「罪責」是「刑罰」的基礎。換句話說,「無罪責,即無刑罰。」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具有自我決定的能力」,註:一般稱「行為能力」 哈哈哈! 以上三行不素醬子寫的,醬子也沒那麼天才會去寫那麼深奧,令人難懂的文字 那是法律條文咩 所以啦.......有二種人不受"刑罰",因為他們無「責任能力」 一種人是A大...粉有智慧的堂上所說的.......神精病患 另外一種就是十四歲以下的兒童 除此之外還有「限制責任能力」與「完全責任能力」二種。 滿十八歲未滿八十歲的人,就已經是「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 「限制責任能力」又分三個層次 一、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不受刑法的訴追與處罰,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人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法庭仍可對少年施以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 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註:不是不罰喔,只是減輕其刑!) 三、「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原則上是不罰的。 但十二歲到十四歲之間還是有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之規定。 至於未滿十二歲完全不罰的小朋友,萬一玩火燒了鄰居的房屋,被燒的人不就無法取回公道了! 法律規定處罰""監護人" 我們談的大部份都是民法的範圍,民法準用刑法此部份的規定 ....................................................................................... 寫完了真爽 每天面對那些拗口又討厭的條文 總有一天 可愛的水區網友,自已看吧! ![]() ![]() ![]() 看不懂千萬別問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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