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5, 04:42 PM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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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 醬子講古開鑼了
醬子講古開張鑼
此樓性質:講古 此樓樓主:醬子 此樓模式:"飛彈"管理法..."射後不理" 此樓收費:要買票喔!票款隨意......半分五厘都收...(因為不賣票的"講古"會被人家看不起) 此樓適合:會在網路上遊動的"人"及各類動物 (如失蹤的貓、很大的鳥、精於管理的企鵝.......等等) 此樓限制:回不回帖....隨意。醬子只是飛彈發射人。原則上不會回帖 此樓目的:發完文後。就讓它......沈下企....沈下企.....做潛艇或人工魚礁 此樓困難:醬子喜歡聽莫文尉的歌"沒時間.....我沒時間........." 開樓理由: 今天下午,醬子在看"某某人破萬的祝賀樓"時,手機響了.... 接起電話....那頭傳來嬌滴滴的聲音 ....「X董...怎麼好久沒來棒場了.....」哇咧!醬子差點嚇得從椅子上跌下來。醬子根本就不是"董"字輩的。可是...可是.....別是那個場合醬子耍帥或........努力依聲音去回想。倒底這是那個"小楊桃"? 可是!奇怪聽到那種嬌滴滴的聲音,你就是放不下電話........魯了二分多鐘對方才表明身份.....這時醬子已經被嚇得滿身是汗了.......... 那是"醬子"素來尊敬的一個世伯的千金打來的電話。我們這位A大小姐,目前在高雄某國立專業著名大學修旅運管理(知道的請千萬別說出來)。今年大三,現在教授給她們一個作業,在網路上建立一個虛擬購物網站。要實際POST上網。期末該科成績就取決於這個虛擬網站了。 販賣的商品教授建議找些紅酒、香水、小飾品、服裝....等等 可是A大小姐記得三、四個月前我們二家共同出遊時醬子說過"紅酒"不能在網路上販賣。可是她看了一下去年及前年學長做的虛擬網站都有在賣紅酒,所以打了個電話來確認一下。 聽完A大小姐的敘述,醬子的心一直往下沈...往下沈..... 法律應該是現代人應該具備的一種"常識",不過一般善良的老百姓不懂法律...情有可原。因為這個東東太枯燥了。可是為人師表在他的專業上就責無旁貸了。父母親辛辛苦苦賺錢來把孩子送到學校受教育,如果學的是法律所不容許的事務...............那.........情何以堪! 所以醬子決心,花點時間開個講古課,依實例來哈啦一下........... 也請網友們在沒看完全文前不要回帖,高層要刪,醬子也請先手下留情!看完全文再議! 課上完了,自已看咩! 開場白 <--請按我 如何輕易的在網路上賺上百萬元 <--請按我 結論感言 <--請按我 補充課程 開場白 <--請按我 小心,愛心換來的是傷心 <--請按我 結論感言 <--請按我 我只不過把家裏多出來的東西,拿出來賣,隨手做環保。難道錯了嗎?(8月10日增加) <--請按我 結論感言(8月10日增加) <--請按我 ************************************ 不會飛的不飛的分隔線 ********************************** 此主題立意甚佳, 深入淺出的解釋法律的法條, 獎勵 史版金幣 100 以當勉勵。 By 不飛 此帖於 2008-08-10 03:41 AM 被 JOH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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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08-07-16),anotherlevel (2008-07-15),cara551977 (2008-07-15),dddd (2008-07-21),fishiii (2008-09-11),getter (2008-07-15),grc45 (2008-12-29),jient (2008-07-21),K22514 (2008-07-15),NKNK (2008-07-15),non (2008-07-25),pingewu (2008-07-16),qdenise (2008-07-15),rezard (2008-07-15),stanyen (2008-08-03),Tamadbee (2008-07-16),tw0927 (2008-08-16),uplander (2008-07-15),wangcolon (2008-07-22),zasiza (2008-08-10),亞瑟 (2008-09-12),放下是真功夫 (2008-07-18),猜謎人 (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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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03:56 PM | #6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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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聲明,"醬子"從不處罰"人"
這問題實在問得太好了! 可見小Q很有慧根 我國法律採大陸法系(這個大陸不是對岸的那個大陸) 對民族幼苗有充分的保障 我國刑法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除了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要件相同外,還要行為人對於不法行為必須具有「罪責」。 所謂的「罪責」,就是「行為人身為人類,所具有自由與正確判斷合法或非法的能力」,也唯有具備決定自由能力的行為人,刑罰的制裁與責難,對他才會有意義,所以「罪責」是「刑罰」的基礎。換句話說,「無罪責,即無刑罰。」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具有自我決定的能力」,註:一般稱「行為能力」 哈哈哈! 以上三行不素醬子寫的,醬子也沒那麼天才會去寫那麼深奧,令人難懂的文字 那是法律條文咩 所以啦.......有二種人不受"刑罰",因為他們無「責任能力」 一種人是A大...粉有智慧的堂上所說的.......神精病患 另外一種就是十四歲以下的兒童 除此之外還有「限制責任能力」與「完全責任能力」二種。 滿十八歲未滿八十歲的人,就已經是「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 「限制責任能力」又分三個層次 一、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不受刑法的訴追與處罰,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人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法庭仍可對少年施以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 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註:不是不罰喔,只是減輕其刑!) 三、「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原則上是不罰的。 但十二歲到十四歲之間還是有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之規定。 至於未滿十二歲完全不罰的小朋友,萬一玩火燒了鄰居的房屋,被燒的人不就無法取回公道了! 法律規定處罰""監護人" 我們談的大部份都是民法的範圍,民法準用刑法此部份的規定 ....................................................................................... 寫完了真爽 每天面對那些拗口又討厭的條文 總有一天 可愛的水區網友,自已看吧! 看不懂千萬別問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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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04:29 PM | #6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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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菸酒管理法的"罰則",是屬於民法範疇嗎?
還是刑法範疇?或者是行政法範疇? |
__________________ 的歷流光小,飄颻弱翅輕。恐畏無人識,獨自暗中明。 [IMG][/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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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05:38 PM | #67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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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大
所提的就是專業範圍了 "菸酒管理法"係屬"商業法"的範圍 罰則屬行政法規 不屬"刑法"範疇 其中"罰則"受"行政罰法"規範 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這一條....最令我們頭痛 就有網友曾經在討論區寫了一篇...品酒心得 提到"xx牌啤酒很好喝,網友可以試試" 文中直接寫明廠牌名稱,並po出圖片 這就涉嫌為該啤酒廣告 被裁罰十萬元 後來經聘請律師訴願後 引用上述法條 這條法條就是刀的二面,可以減輕罰鍰,但也註定了無法因"不知規定"而免責 註:其中有"免除其處罰"的規定。不能是因為"不知道這條規定" 而是因為執行公務等....法律規定可免責的條件下才可以不罰 經減輕其罰後.....裁決罰款新台幣五萬元 最後還是得...繳款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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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05:57 PM | #69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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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對於國內"某個自己有規範罰則(罰緩為主)的法"和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常常搞不清楚 因為好像沒有一個法在律定:xx法是一般法、xx法是特別法,並隨法令公布或修正時更新自己;或者解釋在xx法之中,政府處罰違法人民時,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是...民法上的相互對立、刑法上的絕對權威...等 有點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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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06:08 PM | #70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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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提的這些就讓"法律人" 去煩惱吧! "正常人" 只要記得 "憲法"是法律至高無上的指導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後法優於前法 法律不溯既往 這幾個原則就好了! 日子千萬別搞得那麼難過 此帖於 2008-07-22 06:34 PM 被 JOH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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