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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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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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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是以罪刑比例原則修法觀點來看,我倒是可以理解,因為像阿扁A錢案與工友順手帶回校內物品的小案,其刑求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明顯比例不符合。
但不知道是否媒體報導斷章取義或者真是法務部有這樣的觀點? 這報導意思好像是說一樣的證據力之下,減輕刑責就可以被定罪?? ![]() 好奇怪的邏輯,犯罪證據力被定罪應該視證據的可信度以及是否齊全,怎麼會因為證據模糊或者不齊全,就要判輕一點? 本國司法是以無罪推定為原則,法官判罪應視證據力可信度以及是否有誤做出判決,若是證據不全或者模糊,就算懷疑也應判無罪。 法務部觀點明顯是以有罪推定論點來要求司法定罪,司法與檢調系統在有罪、無罪推定原則不一致,這才是定罪率不高的重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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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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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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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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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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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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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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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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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路走多了,總會遇到鬼。在現今司法體系下,除非是政治人物可以玩弄司法,平常小小基層公務員,一個起訴就可以搞的你身心俱疲!
收小錢搞小貪污的不肖份子,大都沒啥好下場~ 真正國家蠧蟲,像阿扁案,沒抽中審查庭的法官們竟如釋重負一副開心樣,這不禁令人覺得司法獨立之路遙遙無期! 阿扁案隨便一個罪行,以貪污治罪條例來說都是滔天大罪,關到他死都關不完。 如果如媒體所報,司法專抓學校工友拿公物的小案來充當所謂的肅貪績效,卻對大貪官視為燙手山芋甚至連檢察系統以及司法系統都被政治黑手給淪陷,說實在話.. 抓1000個工友..這國家一樣清廉不起來的。 再回歸主題來說 對於犯罪證據 檢察官必定從寬認定 律師必定從嚴認定 所以必須由中立的法官來判斷 但是灰色地帶 不同立場的人,答案一定不同 但是依證據判決,若因刑期輕,而對證據的要求度放寬,屆時自然「判得下」,定罪率也可提高。 司法改革多少年了? 若是為了入人於罪,放寬證據力的認定,這冤獄恐怕會變多了... 此帖於 2010-02-21 01:38 AM 被 fishii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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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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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的對象主要是"公務員",法務部舉香港為例"簡真是不知所謂",人家定罪率高是~廉政公署手上的超級武器"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查到公務員官職與收入不相稱,當事人沒有合理解釋就可以定罪,執法人員當然輕鬆愉快,若這條嚴謹的法令照搬到台灣用,扁家的弊案何需查個老半天?台灣一卡車政治人物等著皮皮剉
我們的立法院搞個不三不四的閹割版"財產來源不明罪",還得檢方列為貪污罪被告後才需交待不明財產的來源 像香港這樣一條嚴格法令來整治公務員,上了法院一翻兩瞪眼,法官當然容易就判下去何需"心證"? 法務部有點擔當的就向總統要求/訴諸社會大眾,要立法就立一勞永逸的防貪法,不是用妥協的法方,出了問題就挖東補西一事無成,結果,被告上了法院都有方法鑽漏洞 記得多年前香港有一高官貪污案例轟動一時,哪位官員被廉政專員查到財產暴增,發傳票要求交代來源,高官沒法解釋竟然用耍賴的法式,說啥是老婆多年賣淫賺回來的 案件最有趣的地方是,廉政人員也不是省油燈,找到香港最頂級的妓女來查詢行情,據說他老婆姿色平庸,辦案人員已經從寬認定用每次接客最高單價計算,甚至以高官老婆18開始營業為基準,除了生理期都不間斷直至被調查時的年齡,多年賣淫的收入總數加起來跟高官不明財產仍有很大差距,最後當然難逃起訴的命運 此帖於 2010-02-21 12:0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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