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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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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公務員考績 丙等不得低於3%

公務員考績 丙等不得低於3%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449213.shtml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3.02 02:53 pm

考試院長關中上午在考試院舉行新春記者會,表示將今年定為向上提昇年,其中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重大的修法。

考試院今天公布外界高度關注的考績法修正草案,考核項目訂為工作績效七成、工作態度三成。草案中明訂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取消乙等作為升職等的依據,但在甲等之上增設優等,比例最高5%。

考試院上午舉行新春記者會,考試院長關中表示,文官制度被視為黑洞,是莫大的諷刺、誤會與傷害。他說,考績是核心機制,考績法不改變,訓練、陞遷、俸給都無法發揮功能。修法核心理念,希望鼓勵文官向上提升、維護公務人員的尊嚴。考績法修正,是文官制度能否跳脫泥淖、擺脫黑洞,重建信心、贏得民眾信賴的起點。

怎樣會被列丙等?

草案規定,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兩次考績丙等,將降一級改敘,三次考績丙等,將予以資遣或強制退休。考績丙等條件包括:考績在機關內排序最後3%。挑撥離間、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曾因為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損失。洩漏公務機密、或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業務失當造成人員財務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等。

草案將甲等比例上限,由現行75%調降為65%,但在甲等上增設優等,考績90分以上者列為優等,年終獎金將比甲等增加0.5個月。同時將過去兩年考績甲等、或者一年甲等兩年乙等可作為升等依據,限縮為僅兩年考績甲等以上者,才可作為升等依據。未來銓敘部將配合修正陞遷法,將考績作為陞遷標準。

考核公務員項目由現行工作50%、操行20%、學識15%、才能15% ,改為工作績效70%、工作態度30%。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過往考核項目僵化,不符實際,操行是官員基本原則,與工作好壞無關,學識也無關績效,新的制度將以工作績效為核心,輔以工作態度,新的考績評比更重視面談機制,除一年兩次面談,引進同儕之間評比。為了避免獎由上起,未來考績評比將以同官等進行比較。

張哲琛說,為了防範考績成為整肅異己的工具,考績丙等者得向保訓會提起救濟,並在審查會議上,進行辯論。同時明訂考核主管的責任,若公務人員考績遭到不公平對待,將追究考核者責任,該主管年度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考試院自去年宣布推動考績法改革,銓敘部經過一年的研擬,已經在3月1日將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會,一旦考試院會通過後,將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查,此案並被考試院視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這個有沒有成效就很難說了,而且職場上不同一掛就是有辦法被搞掉,
如國策會就說:考績應淘汰的是不為民所喜之公務人員,而非淘汰不為長官所喜之公務人員。
不過真的要是上軌道就可以剔除很多浪費國家資源的米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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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3-05, 08:21 AM   #16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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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我們政府的官員及立委,每次遇到問題只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從來沒有對症下藥,很多時改革出來的東西可能比未改之前還要糟

前台北市官員盛治仁(現研考會主委),他到市府當官最大感慨是政府當年為防官員污錢立了個採購法,政府採購都以低標者得標,品質好的廠商認為得到標也沒錢賺乾脆放棄,所謂一分錢一分貨,惡性循環,政府工程的品質永遠都是爛得可以,經過多年既不檢討也不修法,就讓它爛下去....(對民進黨是沒差啦,內政部長還可以把政府工程底標洩密給特定廠商讓長官去收取回扣)
採購法這真的是很扯

無論是公家還是私人都是醬子亂搞

一分錢一分貨,大家難道都不懂這道理嗎?

畢竟對於採購部門,能節省(砍?)多少預算就是他們的績效

因此能砍則砍、不能砍的也砍

無論是保固條款、售後服務、甚至偷工減料都接受

只要價格能降下來,讓採購部門有績效就好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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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任何制度改革的立意都是好的。

但是改革的決策者這些人,是否真正懂得要改革的原因在哪裡?
有沒有正本清源?

一群學者、或者高官..政黨高層關起門來討論所得到的結論就奉為圭臬,然後打著改革大旗大刀闊斧。

就像教改一樣,拿國外那一套全然要套在台灣的教育體系裡面,結果是

但教改是錯的嗎?不是..當初的立意都是好的..只是一群不食人間煙火的理想教育家決定了凡人的教育方式

現在這吃餅制度..很明顯的中央的高層大官..一點也不知道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公務生態是否相同..

中央機關面對立委與行政院高層施壓..跟地方政府面對民眾、鄉代表、村里長、跟議員、立委及地方選舉首長的施壓..
這兩方面全然不同..
面對人情壓力的關說..中央的高官或許可以大膽說出依法行政、抗拒壓力云云
地方政府..拿這一套說法..或者想這樣做的首長..基本上..根本就當不了首長的..可以當到地方政府的事務官首長..在升官過程中就已經經做了某些的妥協..才當的到這個位置。

吃餅制度..如果變成一個為改革而改..還有輿論形成一個把鐵飯碗變成會破的碗為目的

最後改革出來的制度就像B大說的可能比未改之前還要糟..

結果當初的決策者一走了之..而結果卻是人民大眾來承擔..制度一旦破壞..要重新建立很困難的

至於B大所提到的採購法..這法是個惡法..為了防弊..限制住了公務機關行政權限..而且因為弊案越多..限制就越多
大家可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採購法每個月都有新的解釋函..而且令人好笑的是..很多工程會的作法是自打嘴巴..
一開始A作法..後來因為發現會有弊端等等就弄了B作法..實行的一段時間後..發現B作法效率不彰..所以又發了解釋函說B作法廢止回到A作法....但因為A作法可能造成某些弊端..所以需參照B作法某部分規定..實行一段時間..政府各級機關要求解釋的公文造成工程會解釋不完..乾脆就規定..機關本專業權責自行選擇A或B作法..不過不管選A或B..面對稽查時..你要解釋不選B的或不選A的原因..
諸如此類的解釋函..在台灣每個月都會發生..
您一不小心就會踩到地雷..變成採購法錯誤態樣

調查局跟檢察官抓公務員..根本只要上採購網就有業績了


積極創新..很容易會變成違法圖利..最後變成機關越來越保守..

透露一點..88 水災發生至今..災區搶修..除了搶救以外

復建跟工程發包..公務機關第一個反應不是馬英九所謂的苦民所苦..是先考慮這樣做會不會違反採購法..緊急採購不依正常程序發包..其理由是否充分..適用到啥程度..大家害怕的不是天災..
竟然是怕調查局跟檢察官找上門..基本上..這是一種悲哀..但這情形卻是存在各級機關
只是這情形行政院跟總統府高層..我想只會覺得基層機關效率不彰..推託敷衍..
因為害怕呀~所以著墨再著墨..會辦再會辦..一件公文旅行3個月的鳥事就是這樣來的..
前朝政府還利用採購法的漏洞圖利特定廠商,好像是小額工程款未達一定數目不受採購法限制

印象中前朝為了規避採購法,可以把大工程以斬件式的分項發包,政府的大量置入性行銷給予"特定媒體"也一樣

最近監察院彈劾了前新聞局長,挪用預算作"入聯公投..."的宣傳,圖利幾個綠色媒體,最離譜的是,這已是被立委查出政府早前大量置入性行銷,扁政府公開宣示以後不會再做,從監委報告,他們從沒有停止幹這種事....

新政府上台至今快兩年,針對過去種種漏洞,有何因應修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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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朝政府還利用採購法的漏洞圖利特定廠商,好像是小額工程款未達一定數目不受採購法限制

印象中前朝為了規避採購法,可以把大工程以斬件式的分項發包,政府的大量置入性行銷給予"特定媒體"也一樣

最近監察院彈劾了前新聞局長,挪用預算作"入聯公投..."的宣傳,圖利幾個綠色媒體,最離譜的是,這已是被立委查出政府早前大量置入性行銷,扁政府公開宣示以後不會再做,從監委報告,他們從沒有停止幹這種事....

新政府上台至今快兩年,針對過去種種漏洞,有何因應修正之法?
只要沒被爆料,就不會有什麼作法,因為強制做下去就是斷自家人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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