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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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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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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不是法律問題
而是得看運氣遇到用什麼心證的法官 若真的撞死了那騎士,有行車紀錄給法官參考 理論上,是機車騎士的錯,不過,法官心證有招可以用在駕駛者身上叫"應注意而未注意"................ 下面有一則誤殺的判例,看看法官的心證是否有如"電影情節"?不過,同時提醒大家騎車不要併行聊天,騎士運氣好,不然死的就是他.. 我想發生在美國那種陪審團制國家,大慨防衛過當殺人不會成立,誰遇到同樣的情況都可以像我們的法官大人推論中的"鎮定,理智" ps:法官好像忘了死者是一個隨身帶槍枝的傢伙 -------------------------------------------------------------- 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自衛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 賴心瑩╱台北報導】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判刑確定 曾幫于明文打官司的律師蕭顯忠表示:「于明文和女友目前應該仍在交往中,二審審理期間,他都是透過女友和我們聯絡。」 于明文(三十歲)與女友王安妮兩人,是在二○○五年十月九日凌晨近二時,各自騎車要回板橋市大觀路一段租屋處,兩人併行騎車經過板橋大觀國中前,因擋住後方騎士許大坤(三十三歲)的路,許先是用三字經辱罵兩人,接著攔下兩人痛罵:「路是你們的喔?」「台北人把妹都是這麼囂張的嗎?」于與女友聞到許身上有濃厚酒味,趕緊道歉後離開。 兩人回到住處樓下後,先進便利商店購物,豈料許竟尾隨而來,並趁兩人走出商店時,掏槍上膛作勢要射殺兩人,于見狀怕女友受傷,先叫她往旁邊站,接著運用當兵時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迅速衝上前去,將許手上的槍奪走。 當兵練過奪槍術 許大坤不甘槍枝被搶,立即撲上前與于明文扭打搶槍,于一度用槍托捶打許的頭、背,還持槍指向許喊說:「你不要過來喔!」但許不理會仍撲向于,于一時心急誤觸扳機,一槍打中許大坤左臉,子彈貫穿頭、頸部,許當場倒地死亡。 于當場被突如其來的情況嚇傻,並要求女友報警,事後于情緒激動地告訴警方說:「過去在海巡當兵時練過擒拿奪槍術,案發時一心只想保護女友與自己,原本只是想要自我防衛,沒想到會變成殺人犯。」 防衛過當獲減刑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于並求刑七年,法院審理期間,他堅稱是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合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被判三年徒刑定讞。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sueID/201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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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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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誇張的判例 ... 對方有槍有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
法官竟然視不見 ... 難怪 barrielee 大認為錯誤判例了 ... |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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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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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會說你"應注意而未注意"...然後你就得吃虧賠錢,在台灣
司法是個屁... 那你們家是善良老百姓,遇到缺錢的就"得理不饒人"對你合法恐嚇勒索... 這根本就是亂判,法匠一個..... ![]() 叫他去看看HERO學學什麼是同理心,不用嚼舌根翻書本談高論,叫他摸著 良心問問自己做不做得到就行了.... ![]() 引用:
難怪人家講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豬腳麵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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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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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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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真是法匠依法判決無可厚非
我們是不認同他們的"奇怪心證",已經違反了常理 那位被告也許太強調自己是合法防衛,畢竟法官先入為主認定被告把對方爆頭就是過當 我記得很久以前認識一位做保全的大哥,他身上有配一支會伸縮的警棍,他說理論上遇到入侵者是空手沒武器,不能以棍打對方要害及頭部,否則打死了上法院還是有麻煩... 可是遇到自己危急關頭有誰管得了打哪?他們公司有高人指點,就說"我是自衛要打他的手/腳,不是要害的地方,怎知混亂中打錯了或是說明明要打他的手混亂中沒法打中,反而打到他的頭...這個說法上了法院就有很大機會全身而退 同理,若是奪到槍的那位苦主,不要堅持爆頭是正當防衛,就說當時要是要瞄他的手/不是要害的地方,但兵荒馬亂中太慌張,射錯地方.. 難怪之前有位社會組記者說,幹記者很容易得罪人,累計被告70件官司,懂得訴訟技巧至今沒敗訴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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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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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多年前我去駕訓班學車,休息時間那位監理所的講師伯伯講了一個故事 給我們聽,因為他是車禍鑑定單位、道路標線設計相關人員,所以常上 法院做證人,這個故事是他的工作經驗.... 話說有位汽車駕駛人行經學校附近與放學的小朋友發生事故,小朋友家長 控告駕駛人傷害等罪名,講師伯伯說那庭官司被告輸了,輸的很冤.... 還原事發經過,小朋友出了校門之後在路上嬉戲打鬧,突然從路邊跑出 橫越馬路,汽車駕駛反應不及導致事故。而過程中也有很多熱心民眾出 庭作證是小朋友的不對,放學不好好走邊走邊玩,那為什麼會輸咧? 因為庭上法官問駕駛人"你當時開多快?".....駕駛人一直強調"我才開30" 最後駕駛人被判有罪的理由是"沒有專心駕駛"...因為一直看著時速錶分 心所以才沒有注意到路旁不守規矩的小朋友..... ![]() ![]() 這種司法過程就像有人說"我ㄧ毛錢也沒A"的意思差不多,因為都A 一塊錢、一萬元、一百萬元以上,就是沒A一毛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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