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0, 08:22 PM | #1 |
註冊會員
|
新聞轉貼 - 踹人致死不算殺人? 檢求無期法官只判9年半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縣一名男子只因為看路人不順眼,就用腳把人踹死,檢察官依殺人罪將他求處無期徒刑,但法官卻認定嫌犯沒有拿凶器,踹人並沒有要制人於死的犯意,改依重傷害罪判刑9年半;腳踹死人不算殺人,這個判決引起不小的爭議。 高雄縣一名潘姓男子,只因路人張姓男子看了他一眼,不但罵對方還把對方踼倒,張姓男子倒地後,後腦撞到地面,潘姓男子再上前猛踹,造成張男送醫不治。 檢方認定潘姓男子無緣無故踹死人,生性殘暴,依殺人罪求處無期徒刑,但法官卻認為,潘姓男子像跆拳道選手徒手攻擊和用腳踹人,並沒有拿凶器,所以動機並非殺人,只是要傷害對方;況且張姓男子是後腦撞擊地面致死,改依重傷害罪判刑9年半。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被告跟被害人他們彼此不相識,彼此也沒有怨恨被害人的舉止,也沒有激怒被告,他踹的部位是被害人右肩膀,並不是致人於死致命(頭部)的部位,所以我們也無法論處殺人的罪名。」 潘姓男子17歲時曾因殺人案被判刑9年,96年初假釋出獄,目前仍假釋中。對於一條人命兩種認定,由於刑度差太多,不只引發法界爭議,檢方也要再上訴。(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0/05/10/138-2601379.htm ----------------------------------------------------------------- 這則新聞在電視上有案發時錄影過程,哪位死者真是無辜,這樣就被打死 不管法官如何認定,我們的問題是法官有沒有考慮被告的"前科"是殺人假釋犯? 死刑有沒有遏止作用?如果,他第一次殺人就被槍決,現在應該就不會有第二個受害人 我們台灣的法官佛心的超多,第一次殺人判九年,假釋期間再犯仍是判九年還幫他改為重傷害罪 所以廢死聯盟及人權團體應該大可放心,兩次殺人合共18年,還可以假釋,我想沒有一個法治國家會判得如此輕 ps:有鄉民說,以後討債集團及黑道要修理人時,千萬要記得"不要用武器" |
送花文章: 204,
|
2010-05-10, 09:14 PM | #2 (permalink) |
管理員
|
這一案例對『廢死』的人犬團體何嘗又不是個諷刺 ...
對於『反對廢死』的人們來說卻是害怕發生的事情 ... 而這樣的事卻是一再發生 ... 試問那些人犬團體的良心何在? 眼睛又長到哪去了? 為了度化一些少數人,結果引來了更多人的犧牲,這值得嗎? 人犬團體的『廢死』會不會又是一種變相的殺人或間接殺人呢? 附註:兇器,有規定要是用『拿的』嗎? 不管是有無練過 XX術、OO道的人來說,在一定的條件之下 身體也可以當『兇器』啊。 此帖於 2010-05-10 09:26 PM 被 getter 編輯. |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
送花文章: 37855,
|
2010-05-11, 12:39 AM | #5 (permalink) |
管理員
|
廢死 ...
之前也有不少人提過 ... 也有不少國家廢死之後又恢復死刑的 ... 連美國的一些州也不例外 ... 原因很簡單 ... 廢死與否真的能夠嚇阻犯罪嗎? 可見人犬團體對『廢死之後又恢復死刑的國家、地區』也是避重就輕的跳過 ... 很多人反對廢死了理由不外呼 1.台灣的法律,太容易取得『假釋、特赦』。 2.已經判決死刑定獻的可以利用上訴、釋憲 ...等方式拖延時間。 3.台灣的多數監所,不是飽和就是太多人。 4.要找地方蓋專所,花納稅人的錢養終生監禁犯。 『有條件廢死』或許還有人會接受: 1.死刑定獻者應儘速執行。 2.不可將原死刑定獻者因應法律變更而改判『終生監禁、無期徒刑』。 3.判決『終生監禁、無期徒刑』者,終生不得『假釋、特赦』。 此帖於 2010-05-11 08:25 AM 被 getter 編輯. 原因: 錯字 |
送花文章: 37855,
|
2010-05-11, 01:08 AM | #6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引用:
說實在,歐洲國家開始廢死,人家有宗教信仰支撐,國民大都信仰上帝,就算再不願意廢死也因信仰關係接受 回教國家及亞洲大部分國家又不是以信奉基督教為主,為何要聽他們的所謂世界潮流? 比起中東國家我們的刑罰算是人道,怎麼不見國際人權團體及歐盟敢去跟中東國家嗆聲? ------------------------------------------------------------ 重懲雞姦犯 斬首屍懸十字架 奉行伊斯蘭教律法的沙烏地阿拉伯,主張亂世用重典,對於謀殺、強姦和販毒的罪犯,通常被法庭處以當眾斬首。一名22歲的男子,因雞姦五名男童,且惡劣將當時年僅三歲的男童棄之於沙漠中等死,日前被判處重刑,不但當庭斬首,死後屍體還需高掛十字架上曝曬,男子不服提出上訴,但遭駁回維持原判。 香港《蘋果日報》報導,當局為了殺一儆百的阻嚇作用,決定將男子斬首後,以針線縫回頭部,再把屍體架在木柱或樹幹上示眾。這並非阿國首例,今年五月,一名嫌犯因涉嫌雞姦、恐嚇、綁架和謀殺一對父子,也遭斬首並處以曝屍的懲罰。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sueID/20091104 |
|
送花文章: 204,
|
2010-05-11, 02:07 AM | #7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說實在對廢死聯盟我真是憎惡到極點,一群假仁假義的東西
那天看到2100請廢死聯盟那隻東西上節目,唉,李濤真是沒救了,居心叵測啊,請這種人來就是為了製造仇恨製造對立的,我用腳底都可以猜到他想說什麼廢話,果然不出我所料啊.... 最令我生氣的是那隻東西說的什麼「程序正義」,靠,公平公正的審判才叫程序正義,動用釋憲只是玩弄司法的手段而已,順便間接否定司法,把每個判死的法官都狠踹一通罷了 如果不是2100扣應實在太難,我很想問問那隻東西幾個問題。你被人砍過脖子嗎?你被人潑過硫酸潑過汽油嗎?你被人抓頭撞過牆嗎?你被人用沸水澆過嗎?如果曾經九死一生,還能原諒殺你的兇手,才有資格跟人家提廢死刑。沒有受過傷痛,想扮好人搏版面,把別人的生死問題拿來操弄,那叫豬狗不如 殺人者有人權,被殺的人難道都是畜牲,沒資格談人權?這些東西眼中只有那些做惡之人要受死,把已經無法替自己說話的枉死者踩在腳下,到底誰才是劊子手? |
送花文章: 760,
|
2010-05-11, 09:26 AM | #10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法官的無厘頭判決
這種狀況常常會出現 之前有過幾篇新聞 在探討菜鳥法官是如何"不知民間疾苦"、是如何"天真無邪" 可能是菜鳥法官,因為死讀書的關係,有諸多社會上的名詞皆不知其涵義 曾有法官審理性侵害案件的時候,被害人於庭上哭訴被強迫吹喇叭 法官竟然一臉無知地:強迫吹喇叭又有何性侵事實? |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
送花文章: 37553,
|
2010-05-11, 10:39 AM | #11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
有鄉民找到判決書 原來喝了點酒跟朋友爭吵心情不好可以拿路上一個陌生人出氣 ,把人活活打死,事後在法官面前裝一下龜孫就可以從輕量刑
有殺人前科假釋中再犯案,而且法官已經推論他即使有酒意,仍是清醒狀態..行為人事後大致記得整個過程,這個傢伙在法官眼中不是惡性重大之人 那個無辜等公車的路人甲,就這種被打死,一條人命真的如此不值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孟昭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271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事 實 一、乙○○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以90年度少重訴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於民國96年2 月9 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假釋付保護管束中(至99年6 月21日始縮刑期滿)。 詎仍不知悔改,於98年9 月5 日晚上不詳時間,在高雄市○○○路某酒店內,與友人蘇浴塘等人共飲 高梁酒3 瓶,迨98年9 月6 日凌晨4 時許,蘇浴塘開車將乙○○載往址設高雄市○○區○○路68號之「寶發檳榔店」, 並委託陳家慶開車載送乙○○返家,陳家慶遂於同日凌晨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4499-WY 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乙 ○○抵達高雄市○○鎮○○路152 號乙○○先前租屋處附近停車,乙○○下車後,見張中照獨自在馬路對面之高雄市○ ○鎮○○路105 號前候車,旋於5 時51分許,橫越馬路步向張中照,向其質問「看三小(台語)」等語,然未獲張中照 回應,乙○○遂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先以右手朝張中照臉部毆打1 拳,致張中照後仰跌坐在地,張中照自地上起身 欲站立時,乙○○客觀上應可預見毆打他人身體,可能會使人重心不穩倒地,致頭部撞擊地面發生顱內出血而死亡之結 果,竟疏未預見,接續以左腳踢張中照右肩膀1 下,致張中照重心不穩,身體往後傾倒,其後腦勺直接撞擊地面,俟張 中照倒地無力反抗後,接續再以腳踢張中照頭部與右肩膀各1 下,陳家慶見狀即迅速上前將乙○○拉開帶離現場,然張 中照除受有嘴巴左側分別有1 ×1 公分、1 ×1 公分、1 × 0.8 公分3 處瘀傷外,並因此受有頭部外傷、蜘蛛網膜下腔 及腦室出血、腦髓底部挫傷等傷害。嗣張中照經路人報警送醫,仍於98年9 月8 日17時27分因前開傷勢導致神經性休克 不治死亡。 二、案經張中照之子甲○○告訴暨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亦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明確。查本案 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因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本 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取得等情況,認為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依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時地,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而徒手及以腳踢踹被害人張中照之身體,致其因傷重不治 死亡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OO、蘇OO、蔣OO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4~ 17、20、21、40、41、96~100 頁),並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0月15日 勘驗筆錄、告訴人提供之現場照片、證人陳家慶繪製之現場相關位置圖、指認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被告口卡照片、 手繪現場圖、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18、19、23、24、42~46、53、85~87頁),及被告案發當時所穿著之衣物扣案可佐。又被害人確因遭鈍擊,導致 頭部外傷、蜘蛛網膜下腔及腦室出血、腦隨底部挫傷,終致神經性休克而死亡等情,有高雄縣立岡山醫院98年9 月 7 日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98年9 月9 日診斷證明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相 關病歷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9 月11日98甲字第1575號相驗屍體證明書、98年度相字第1575號檢驗報 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暨附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1、52頁,相字卷第26~74、123 ~127 、129 ) ,堪認被害人因遭被告徒手毆打及以腳踢踹,致重心不穩往後傾倒,頭部直接撞擊地面,身體除受有嘴巴左側分別 有1 ×1 公分、1 ×1 公分、1 ×0.8 公分3 處瘀傷外,並因此受有頭部外傷、蜘蛛網膜下腔及腦室出血、腦隨底 部挫傷等傷害,終致神經性休克而於98年9 月8 日17時27分死亡之結果,被害人上開傷勢係被告徒手毆打及以腳踢 踹所致,是被告傷害被害人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 (二)被告雖供稱案發前有與友人共飲高梁酒3 瓶,並稱:伊當天因為酒喝太多,且在車上與陳OO發生爭吵,心情不好 ,印象中伊有說「看三小」(台語),被害人沒有回應伊,也沒有動作,伊就出手打伊,因為自己控制不住情緒, 伊不知道那天為何這樣做,也不知道被害人第2 次倒在地上後為何又要踢他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77頁),依被告 所述,其對於案發之前及當時之過程大致記得,是被告雖案發前有飲用酒類,其情緒、自我控制能力縱使因酒精之 催發作用而有易怒、難受控制之情形,然依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畫面顯示,被告於案發當時能快步橫越馬路,並記得 下車前與同行友人爭吵,且出手毆打被害人之前有辱罵被害人等節,顯見其案發當時之意識仍屬清楚,再本件送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鑑定被告案發時之精神狀況,鑑定結果亦認案發當時被告酒後意 識仍清楚,對於案發大致情節仍清晰,加上仍具有目的取向之行為(可流暢地穿越車道並攻擊被害人),故其犯案 當時認知功能尚可,當時精神狀態或受酒精影響,但未達「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降低」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顯著降低」之程度,有該院99年3 月4 日高總精字第0990003141號函暨精神狀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 卷第50~55頁),亦證被告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並未顯然低於通常一般常人,不因此影響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甚 明。又頭部為人體相當脆弱之部位,如猛力撞擊硬物極易受傷,稍有不慎造成顱內出血,更有發生死亡結果之可能 ,足信對於被害人因後腦勺撞擊地面而導致腦部出血死亡之結果,應為被告於行為時客觀上所能預見。 (三)按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在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能預見而不預見者為要件。刑法 第277 條第2 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依同法第17條 規定,以行為人能預見其死亡結果之發生而不預見為要件,此所謂「能預見」,係指客觀情形而言,與行為人本身 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倘行為人主觀上已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同法第13條第2 項 所規定「間接故意」之範疇,無復論以加重結果犯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3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件被告與被害人素未謀面、毫不相識(見本院訴字卷第79頁),是彼此間應無仇隙,又依被告所述,被害人於被告 出言辱罵時,並無任何反應、動作,實難認被害人有何言行舉止激怒被告,使被告萌生致人於死之犯意,是難認被 告預見其上開行為將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被害人死亡不違背其本意,而認被告行為時主觀上僅有傷害之犯意,惟頭 部為人身之要害,如以腳踢踹人之身體,致身體重心不穩往後倒地,頭部經重力加速度直接撞擊到地面,因頭部受 到猛力撞擊,可能造成顱內出血,進而對人之身體造成傷害,並發生死亡結果之可能,且被害人於頭部撞擊地面倒 地未起,被告接續以腳踢踹被害人頭部及右肩膀,被告為智識正常之人,對此結果,在客觀情形上應屬能預見,而 被告於攻擊被害人後即遭同行友人陳家慶拉離現場,可認其主觀上對於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並無預見。因此,被告應 對於其傷害行為致被害人死亡之加重結果負傷害致人於死罪責。 (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傷害致人於死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傷害致死罪。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毫無仇隙,僅因酒後與友人爭 吵致心情不佳,下車見到被害人即萌生傷害動機,無故徒手毆打並以腳踢踹被害人成傷致死,造成無可挽救之遺憾 ,並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及家庭支柱,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傷害之手段係以徒手毆打、以腳踢踹被 害人,而致發生頭部出血死亡結果,手段尚非兇殘,惟被告前因殺人案件經判刑確定,現於假釋期間,有臺灣少年 法院90年度少重訴字第5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偵字卷第90~92頁,本院訴字卷 第81、82頁),於假釋期間本應更謹言慎行,非但未能固守分際、克制自己情緒,再犯本件犯行,導致被害人因此 喪命,被害人家屬所受悲傷難以撫平,迄今仍無法原諒被告,而不願與被告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公訴人對被告具體求處最重法定刑無期徒刑,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被告對於所為之犯行尚有悔意,而非犯後矯辯、手段殘虐極惡之徒,應以主文所示之刑,即可達罰當其罪之目的,公訴人之求刑尚屬過重,附此敘明。 (二)至被告行兇時穿著之扣案衣物及球鞋,雖屬被告所有,然係供其平日穿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故不予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此帖於 2010-05-11 11:46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送花文章: 204,
|
2010-05-11, 12:51 PM | #14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
傷害致死罪最高只能判無期徒刑,是不會判死刑的
我們不解的是法官為何認定被告不是惡性重大?對於檢方求處無期徒刑是過重? 有網民提出質疑,踹人者是假釋制度放出來再犯,實務上,從典獄教化及教誨師的認證,犯人確認有悔改之心才能獲准假釋 如今在假釋期間,神智清醒可以控制下公然把人踹死,顯見暴戾的行為從沒有改過 不禁問,死者的家屬是否可以申請國賠?甚至告相關公務員瀆職?被一個亳無悔意的犯人騙了或是只要符合假釋刑期的規定,管你有沒有改過照放不誤? 我們更不解的是,司法官的養成為何對"人心"的解讀是如此的膚淺?今天40個死囚及之前槍決的4名,是因為他們社會層次太低或沒有高人指點?直率的性子,膽敢在法官面前亳無悔意,甚至有當庭嗆法官的不在少數 倘若他們學懂"再假一點",像當年清大女研究生情殺案出動到黃水溶屍,每次出庭都聲淚俱下,甚至不惜向死者家屬下跪道歉,宣稱今生做牛做馬都會補償..果然為之"天地動容",換到最後定讞只判"十八年有期徒刑",蹲了九年就假釋出獄,年紀好像還沒超過40,人生仍大有可為,當初演得再辛苦一切都是值得的 之前有一談話性節目,請到一位資深的教誨師討論死刑問題,因為這位教誨師自己年青時曾在道上混過,對壞人的心態有深刻體會 據他所言,社會見識太少或有宗教信仰的教誨師十個有九個都很容易被犯人騙,囚犯很清楚,自己能否假釋的要素是"教誨師"打的分數 哪位教誨師稱囚犯幾乎人人都是"影帝",少點功力都會被騙! 此帖於 2010-05-11 01:3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送花文章: 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