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16 (permalink) | |
|
長老會員
![]() |
引用:
但執行的司法人員有問題..就算把香港廉政工署那一套財產不明罪原封不動搬過來套用 其作用是否可以發揮,令人質疑。 而且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讓基層公務員更陷於司法恐怖的陰霾 長年以來..刑案定罪率有九成三,但貪污案件則僅五成五 弊案愈重大 定罪率竟然愈低 另外貪瀆無罪定讞案例中,桃園地院法官劉大正收受兩名當事人兩隻金錶,獲判無罪定讞,最令人匪夷所思。 在這一種司法風氣之下,要有肅貪成效很困難... ![]() |
|
|
|
送花文章: 70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