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1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
![]() 引用:
也就是良心審判。 絕大部份的陪審團員們無研讀或修習法律的背景,靠的就是一顆造物者給與的公正之心。 現在我把個人代入了這個案件中,也就是以法官的立場來裁斷,這種天理不容的酷刑, 凌遲幼童致死(非迅速的無痛苦死亡),實在很不人道,若要判刑,在證據充足下,我決不 會輕饒。來加拿大近26年了,前13年我只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不入加拿大籍,只保持移民 身分。之後,因為生意與事業逐漸龐大,所以入籍對我在生意貸款上及稅務優惠上都有幫 助。所以在後12年多的公民日子裡,四度被選為陪審團員,一次因認識開槍誤殺路人案, 犯案人的父親,不巧他是我們公司的汽車裝配線的墨西哥籍的裝配員,此事被機伶的 女祕書從閱讀報紙後,向我提及,我在法院甄選當天下午二時半,以手寫說明一份遞交值 勤法官,並回家等電話聯絡,當晚五點多被正式豁免。他們這套豁免系統很管用,因為我可 能該犯案人是我下屬的孩子而規避刑責或徇私輕判;奇怪的是陪審團員在持有移民身分時, 竟然連一次都沒來函找我,可是那原本就是具有移民身分就可以擔任的﹗ . 此帖於 2014-01-25 11:07 PM 被 grc45 編輯. |
|
![]() |
送花文章: 718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