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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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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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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有民法第75~80條,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76,77,78,79,80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 簡單來說,國二學生未經父母同意,其購買行為是無效的, (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店家退錢,店家不退則必須提告來要求退錢) (也不知道有沒辦法直接叫消保官出面來處理) (只知道通常在那種情況下,店家會選擇跟學生父母討價還價, 因為手機被拆封使用了,已經是二手機了,不可能再當新機來賣, 所以店家會願意用二手價買回。。。) (如果真的進入司法程序,有些小店家會直接放給他倒, 這個部份有沒有辦法追到行號負責人來負責,就不得而知了, 而學生家長也許還得負擔訴訟費用...) 總之,麻煩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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