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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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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這個理論是對的,只要國外有家媒體報我們總統的"性向"如何如何 然後,台灣的媒體就引用這家外媒報導,說消息來源可信,已經盡了查證責任,這樣民事刑事通通都沒事? 紅字部分很好笑,有涉公眾利益嗎?他跟誰交往關我們屁事,什麼叫做可受公評的新聞事件? 再來是這類緋聞完全沒有新聞急迫的時效性,找不到本人?等找到時求證過後才報有哪麼難嗎? 引用:
為什為不告源頭博訊 人家告了還告贏,博訊私下和解,無條件公開道歉 除了源頭,章子怡也告了香港的水果和數字,同樣勝訴 台灣充斥恐龍法官,難怪會成為犯罪者的天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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