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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01:23 AM | #1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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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犯後態度不佳 陳敏薰偽證遭重判1年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5/1q9ab.html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賴又嘉台北1日電)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扁家子女、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等人涉偽證案,法院今天一審判陳敏薰1年半,是被判刑最重的被告。法官指出,陳敏薰犯後態度不佳,因此重判。 陳敏薰去年在特偵組偵辦扁案時向特偵組證稱,去過官邸向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今年4月陳敏薰到法院作證,卻改口說從未向吳淑珍提及大華董座一事,證詞明顯與偵查筆錄不符。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敏薰民國93年4月1日交付吳淑珍新台幣1000萬元,並藉機向吳淑珍表示有意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隨後前總統陳水扁就打電話給時任財政部長的林全要求辦理。 但陳敏薰今年4月2日到法院與吳淑珍對質時,對於案件有重要關係的事項,卻作多次虛偽陳述,事證明確,且陳敏薰自始至終都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加上陳敏薰犯案時間不符減刑條例適用,因此無法減刑,目前全案可再上訴。980901 =============== 對照另外一篇新聞 到底甚麼是96年減刑條例???? 為什麼吳淑珍一家都可以減刑,而陳不可以? 況且我覺得奇怪的是 陳應該知道罪證確鑿,就該學吳淑珍,裝得乖乖認錯 還可以獲得減刑,為什麼陳也不認罪呢? |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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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08:58 AM | #3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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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知是怎樣計算?以陳敏薰在94年交付一千萬喬位置計算?可是他被起訴的是偽證罪不是行賄罪,他去特偵組作筆錄明明是96年後的事 重點也許是他沒有自首或認罪,而不是時間問題,媒體搞錯了?(不是學法的實在不太懂) 身為商界女強人背上了作偽證罪前科,說實在,面子掛不住 加上律師的意見,台灣常會一審敗訴二審無罪,律師當然希望當事人一審敗再上訴又可多賺一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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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09:10 AM | #5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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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麼偽證罪先判?還判得很奇怪? 陳竟然要加重刑罰,還說不適用減刑? 他不是和扁家差不多時候接受偵訊嗎? 怎麼還會不符合減刑,而扁家就符合? 另外問一個問題 現在只是偽證罪,那若是行賄罪又判下來 那麼刑責是累加嗎?還是取最重的那個刑責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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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09:40 AM | #7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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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花了一點時間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資料
96年罪犯減刑條例適用之基準日? 以96年4月24日陳總統對外宣示之日,為減刑之基準日,亦即犯罪須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本條例規定應予減刑者,始能適用本條例規定減刑。 媒體沒有錯,應該是這樣~ 扁家偽證罪是以國務機要費開始進行筆錄計算,當年是民國95年即陳瑞仁檢察官偵辦 而陳敏薰到特偵組偵訊是96年之後 所以陳不適用 很奇怪的法律?96年以前做壞事的人可以減刑,之後就不適用(馬英九及家人千萬不要做壞事) 陳水扁果然有先見之明,連這條後路都鋪好家人剛好用得上,真不是浪得虛名 ps:說真的,法官判得太輕,偽證罪七年以下,即最高可以判七年,哪怕法官就直接判七年,為直系親屬作偽可減刑,給他們減一半變成3年半,犯後認罪...加上新法減刑,判七年有期徒刑七折八扣最終變成一年半,96年以前犯罪真是賺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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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09:49 AM | #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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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我平時間比較少注意政治新聞 頂多是頭條新聞點一下 當初是甚麼時空背景,竟然可以定下減刑條例!? 這種東西為什麼還可以通過? 難道國民黨都不會有任何意見? 還是國民黨又是被壓著打,半點屁用都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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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10:14 AM | #9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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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這不是啥爭議的大新聞,說實在,我也沒什麼印象,記得陳水扁在第二任初接見國外一些人權團體,宣示過支持廢除死刑.... 據報導之後一兩年法院就沒有判過死刑,甚至法務部長也沒有簽署執行死刑 而這個減刑條例是由法務部提出的,陳水扁當然樂觀其成 國民黨怎會有意見?馬英九上台後,國民黨立委異想天開修法重罪可易科罰金,在交付二讀被法務部長王清峰找民進黨立委把此法擋下來,法務部長找在野黨幫忙真是一大諷刺 王清峰公開說不贊同的理由是修法後"窮人小罪都要坐牢,有錢人重罪花錢消災",完全不符合社會公義.. 這個惡法,我記得很清楚,聯合報用社論罵得最兇,警告馬英九若給這種法通過試試看,絕不會放過馬英九及國民黨的民代要他們在選舉時付出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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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02:01 PM | #10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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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賄還有分合法的嗎? 真的覺得中華民國法律真的是 引用:
我記得這重罪可易科罰金的惡法。 以前滿清時代被列強割地賠款,所以搞出一個"議罪銀",就是犯了法,都可以繳錢了事。 後來還開始賣官.....把官位..知縣、同知、知府等地方官列表出價,還分地方繁榮有高低價 如果任憑立委胡搞瞎搞,改天說不定賣官弼爵的花樣都會跑出來了。 (雖然現在政府高層一樣有疏通買官的骯髒事,不過這是政治分贓或者貪污等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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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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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02:45 PM | #11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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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指公務員拿到好處後,違法幫助行賄者達成目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成立,送錢和收錢者都有罪;不過,如果公務員,只是單純的收錢,沒有違法甚或違背職務,這種情形下,拿錢的公務員當然有事,但送錢的民眾或企業界,因為沒有讓公務員違背職務,因此現行法律,對其並不處罰。
我的理解是比方說~去某公家單位希望某公文核准加快下來,私下行賄相關人員,就算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只罰收錢的公務員不追究送錢的,因為這本來就是該公家單位所要處理的業務 這個法律觀點真的荒謬之極,行賄的沒事收錢的要坐牢 不過也許因為這個規定,扁家四大弊案適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辜家才願意出來指證 企業家背後一定有法律顧問,既然有這個法律作為方便之門,只要公務員敢收錢商人又何需害怕處罰? 香港的廉政公署賄賂罪就嚴得多,送錢收錢就構成犯法雙方刑責一樣 意思是陳水扁身為總統喬事情安排職位是他職責範圍,陳敏薰送錢買官(不管他本人承認與否),總統告知下屬部門給陳小姐任何官方可以掌控的董事長位置,符合上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陳水扁因有公務員身分就要負刑責,陳敏薰則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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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2, 03:33 PM | #1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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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難怪..政府機關基層公務員奉公守法,阻礙有心人財路時,常遭受一些黑函檢舉或者陷害,即使事後還其清白,但檢舉的目的跟給其教訓對象的目的已經達成。 政府司法應該是維持正義,讓公務員有安心、勇於任事的公務環境。但這一種司法,只會讓有心國家貪污案件層出不窮,公務員畏縮怕事,而會鑽法律漏洞的政務官跟政治人物官商勾結,卻一點事也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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