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3, 10:53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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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攜女進旅館 吳育昇:閉關5天反省
攜女進旅館 吳育昇:閉關5天反省
【聯合新聞網╱台北訊】 以形象著稱、同時也是「馬家軍」頭號戰將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被蘋果日報記者跟拍與一名身穿20萬香奈兒外套的女性友人,在共享高檔日本料理後,開車直奔汽車旅館休息兩個半小時。 面對記者跟拍內容,吳育昇坦承「一時迷失,犯了錯」,因為妻子不知情,他會向妻子認錯。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當記者把跟拍的照片拿給吳育昇看,吳育昇除面露苦笑之外,隨時承認去過汽車旅館,「過程就是大家想所想的那樣」。 吳育昇表示,將於上午十點召開記者會說明一切。 __________ 吳育昇在上午召開記者會,妻子劉娟娟並沒有陪同出席,吳育昇說自己是因為一時迷失,非常對不起太太,昨天跟妻子坦承這件事,妻子非常的生氣;也表示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男生應該要負最大責任,誹聞對象是一位單純的音樂工作者,希望大家不要打擾她,造成對方的傷害。針對記者詢問,與她是第一次上汽車旅館?吳育昇則低調的表示,與對方認識幾年,這樣關係才剛開始。 吳育昇在記者會上對社會、家人都表示深深的抱歉,妻子是問政上最大的支柱,非常對不起太太,決定要閉關五天,自我反省,好好修補與家人間的感情。 【2009/11/13 聯合新聞網】 http://mag.udn.com/mag/people/storyp..._ART_ID=221571 剛剛看了他的記者會,認錯道歉不斷,不曉得他心裡現在怎麼盤算 政治生命大概是玩完了,又是一個大頭控制不了小頭的傢伙....... |
__________________ 加菲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max0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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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01:46 AM | #16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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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性動物本來就習慣一夫多妻,請看"動物星球",人類一夫一妻只不過是法律及道德約束下不得已為之,遇到正妹很自然感性超越理性時回復本能 至於雌性動物,專家們也舉非洲太草原為例,像貓科動物的獅子他們是群居一夫多妻,可是當年青的雄獅把原來的趕走,母獅會馬上接受新的公獅,其他雌性動物很少是一輩子只有一位丈夫 既然是天性就像歐洲人,合則來不合則去,只要財產及子女的撫養權談好,問題就不大 (以上不代表本人內心的想法,畢竟人類異於禽獸,不會像雄性動物只負責播種,之後拍拍屁股走人) ps:好色之徒喜歡嫖的很多都不注重安全,世紀絕症都不怕,還有什麼不能承擔的?在台灣社會女性都比較傳統保守,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哪個前立委鬧到滿城風雨,結果還是回到元配身邊沒有離婚,還有涉世未深的秘書長,以及辭去副縣長的教授.....,他們的婚姻不是還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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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08:53 AM | #1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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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照小柯的邏輯來說 口交不算性交 因此走後門也不算性交 既然都沒有性交行為,那就不算是外遇 老婆也不可以告他,也不可以鬧離婚 or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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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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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12:15 PM | #2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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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先進文明國家早就沒有通姦罪,現存不到五個國家,除了落後國家,阿富汗,印度,就剩下新加坡及台灣,中國大陸也沒有這項罪
婚姻是個人的自主行為建立在彼此的信任,當愛情不存在用法律來勉強維繫亳無意義 我香港友人的同事與太太分居逾一年按香港法律(沿用英國人留下來的民法)就可以訴請離婚,不像台灣一方不願意又沒有重大事由法院是不會批准 再者,我們的問題不止通姦罪與離婚的種種制限,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歐美國家常看到某些名人離一次婚財產被前妻分一半,他們亳不在意還會繼續下一段婚姻,即使每次分一半也不會因此害怕離婚,據說這是他們的文化,媒體公告前妻分了多少是個人'財力證明",多有面子 台灣有錢人搞外遇不想離婚其中一個原因是不想把財產分給元配,逼不得已時甚至會脫產.. 至於監護權的問題,我們社會是大男人主義,離婚小孩一般會判給父親撫養,可是看看大陸的法律,除非母親有重大事故,否則五歲以下的小孩監護權都歸媽媽,這是經驗法則雙親中選取比較適合照顧幼兒!可見大陸在這方面都比我們先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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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12:18 PM | #2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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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花哪有野花美或是野花哪有家花好
這都是個人的心理因素而已 不是家花以前也是野花 野花以後也很可能是家花 本質沒變只是所處的位置改變了 最近一則新聞也很讓我驚訝 一個巴西女大學生因為穿短迷你裙上課 居然被指責甚至被開除退學 巴西嘉年華會大家都印象很深 一直以為巴西是很開放的社會 沒想到也是很保守的過頭 我朋友中有不少是有外遇的甚至有二奶三奶的 這都不會影響我對他們的關係 畢竟這是他們個人的事情 我在乎的是他們做人與做事的方面 有時我們好像自己很清高的像聖人 容不得別人的一些行為 其實真的反過來想想自己 自己也是有著很多見不得人的毛病 私領域的是我就不太願意去計較了 外遇又如何呢 這年頭有多少人真的是冰清玉潔的 假聖人太多才是問題吧!! 很久以前一個朋友結婚 他太太在新婚之日就要朋友發誓如果外遇就要剪掉他的小雞雞 還在眾親友面前說出此事 結果一年後他們離婚了 不是朋友有了外遇 而是那位太太在公司有了外遇 人生就是如此嗎??飲食男女 昨天不有這麼一個新聞 一個五十多歲的人扮慈祥老父與孝子 騙了一大堆熟女獻身與財物 那個老男人不好 但這些女人也太好騙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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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6, 07:24 PM | #23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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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考慮到小孩→小孩可能會被老師或同學問"你爸爸或媽媽真的有外遇嗎?" 2.對原配仍有感情,外遇對象則被解釋為激情或一時糊塗 3.道德問題會影響找工作→自己當老闆可以排除此問題 雖然吳委員的行為違反了道德觀念及台灣法律,不過第一時間敢承認的人,似乎沒幾個,不要像某些立委說去Hotel撟事情,那種騙小孩的話O.O 如果兩個人沒感情了,就早早分開吧,硬撐著也是一種痛苦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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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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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10:47 AM | #2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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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我國對婚姻家庭法律的規範
妨礙婚姻及家庭罪規範於刑法第十七章包括237條至245條 而通姦罪就是其中第 239 條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 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 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 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 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 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 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 宥恕者,不得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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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11:02 AM | #2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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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回頭的原因主要是~玩膩再沒新鮮感,和外遇生活一段時間後除了性的滿足,精神生活比元配更難溝通,外遇的行為越來越變態以至沒法忍受(這個朋友中就有這種例子) 關於第3點也不是因為道德問題影響工作,當老闆的不搞女人實屬罕見,因此老闆也不會認為員工幹這種事有什麼大不了,會影響工作是搞外遇擺不平元配或外遇跑到工作場所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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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01:49 PM | #2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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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記得之前有一個女藝人的贍養費問題也是鬧上新聞 好像是戈偉如吧!? 男方一個月要付女方二十萬的贍養費,還要另外負擔子女的所有開銷 我可以體會法律要保護女方弱勢 但要一直付贍養費給女方?? 似乎也要先判斷女方的經濟能力吧? 早期社會女人的經濟能力比較弱,因此可以體會這條法律的制定背景 但現在女人的經濟實力日漸高漲,很多都是雙薪家庭 有些甚至女方賺得也不少,結果男女離婚之後,男方還要付贍養費???? 況且贍養費是要付到甚麼時候? 難道這個女人和下一個男人結婚,仍然還可以拿前夫的贍養費豈不是很奇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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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04:26 PM | #2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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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案例的苦主,與外遇展開同居生活,剛開始彷彿回到新婚的幸婚快樂,後來連環奪命call,晚點回家就懷疑(外遇比較敏感),把手機關掉以為安靜,回家後砸東西亂發脾氣....從此一天小吵兩天大吵,苦主精疲力竭苦不堪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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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11:05 PM | #29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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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覺是沒有意義啦...不過站在大老婆的立場來說...搶回老公的意義有兩種...
一種是對老公仍有感情...即使老公對自己沒有感情...也相信以後有機會修補感情 一種是因為被老公背叛...也不想老公和情婦過太爽...不回頭就付錢... 人的行為模式有時是不可被猜測的...我們認為沒意義...但對當事者來說卻是意義非凡 貼文插曲:打這段文字時到一半時...我的Vista因更新Windows Update而重新開機...讓我意外發現火狐竟然保留了我打到一半的文字...真是好貼心的功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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