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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6, 10:45 P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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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我不是詐欺犯! 李慶安泣訴將上訴
前立委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法官認定李慶安在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期間,刻意隱瞞擁有美國公民身分的事實,因此判決她擔任4任民意代表的1億277萬元薪資所得,都是詐欺得來,判刑2年;今天李慶安出面,聲淚俱下的說,自己絕對不是詐欺犯。
前立委李慶安:「我對這樣的罪名,實在無法接受。」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6/8/205lo.html ---------------------------------------------------------------------- 個人的看法"牢是坐定了" 不知是他本人的堅持死不認罪或是律師害的,即使我不是法律人稍為用屁股想都知,罪證確鑿還在耍賴,現在連緩刑的機會都沒有 倘若二審,三審還是採取這種不認罪的訴訟策略,萬一遇到不爽的法官可以當庭更改追加貪污罪...哪時就真的不妙 相信很多人沒有看過判決書,判他有罪其中一個要理由~白紙黑字查出李慶安曾領取美國為振興經濟所撥給公民的退稅款900美元 如果,他仍要硬拗說對美國法律的認知不同沒有詐欺,以為任公職就喪失美國籍,請問沒有美籍不是美國公民又如何拿到退稅? 人走爛運的時候除了自己頭腦不清,連請律師都找錯人...當初檢察官佛心只用詐欺起訴就乖乖認罪公開道嫌...說不定一審結果是緩刑,現在就可脫身 可惡的不是犯罪的輕重,而是犯後的態度 之前另一個案件,是陳敏薰的偽證罪一審不認罪判一年多,二審改變策略認罪,可惜為時以晚,二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不認為他的認罪是出於真誠,只是權謀之計,雖然減輕改判九個月,但不得緩刑,且偽證罪是不得易科罰金,如果,三審維持判決,美麗的女董事長就要去坐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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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7, 12:40 AM | #3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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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的是 ... 會不會加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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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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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7, 01:35 AM | #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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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單純以詐欺罪,最高可以判五年,而李慶安沒有前科,媒體認為判兩年算是判得重 會加重量刑的可能性是檢方不服一審判太輕上訴,二審法官可以加重量刑最多不超過五年,若檢方沒有上訴,只有李慶安單方面上訴,當然二審法官的判決只有罪名不成立/罪名成立維持一審兩年有期徒刑/罪名成立少於兩年 查一下過去檢方起訴並沒有具體求刑,可見檢方應該不會因為量刑輕重問題再上訴 通常實務上,三年以下大都爭取到緩刑機會,他的問題是"不認罪",既然不認二審法官不可能給予緩刑 重點是,過去有葉盛茂的經驗,檢方原本以洩密罪起訴求處2年七個月,一審法官不爽當庭追加圖利罪,最後判決十年有期徒刑 我是不清楚二審法官能否依職權追加或變更為貪污罪?若然可以就是七年以上重罪,他只有自求多福 其實司法尤其是刑事被告,一審能爭取到緩刑,而檢方又不上訴,被告趕快放棄上訴讓一審就定讞,以免夜長夢多,反正判幾年沒關係不用關才是最大 現在的司法已經不一定能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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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7, 06:44 PM | #5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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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不承認自己是美國人就算是詐欺 有人不承認自己是中華民國的人也該算是詐欺嗎??? 李慶安做錯了 但能算是詐欺嗎??? 那以前那些也被抓出來的美國公民們 是否也該被起訴來判刑呢?? 以前沒有..為何這次非要起訴呢?? 如果她該被起訴...那以前那些詐欺犯為何都不起訴呢??? 如果以前那些隱藏美國國籍者都不該被起訴 那為何獨獨李慶安卻十惡不赦呢 法律之前人人都是公平的 難道要說李慶安例外嗎?? 司法必須具備公平性 如果不公平不一致 那傷害司法公正性的又該判什麼刑呢??? 我們不能說李慶安錯了所以她就該死 法律不是這樣的 有罪就是有罪...沒罪就是沒罪 豈能以時機與公論來當依據呢?? 她不該隱瞞美國公民身分 但這與詐欺罪不該扯上關係吧!!! 我所知道的詐欺好像不是這樣的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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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7, 07:17 PM | #6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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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算不算詐欺?公職人員任用條例白字黑字寫得很清楚是不充許有雙重國籍 其他人有沒有雙重國籍問題,答案是肯定,可是法規有緩衝期,就是就任一年內放棄就不算違法 民進黨人士任公務雙重國籍就一卡車,可是他們運氣好七早八早被抖出來,都在法定的一年內放棄,只有前經濟部長宗才怡下台前仍沒辦好放棄美籍,理由是他只幹了幾個月就下台,當然不用追究 李慶安是自第一次選上市議員至今都沒有放棄,判他有罪絕對沒有半點冤枉,若他不服氣可以出來檢舉告發民進黨誰任公職超過一年都沒放棄美籍,他自己一直捨不得美籍才種下這個禍根,不能怪別人 看看下面合議庭是怎樣判的~ 判決書指出,李慶安於八十年間歸化美籍取得美國護照,她從八十三年至九十四年間,先後擔任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委,法官認為,她在當選民代後,於人事資料的「是否有無其他國籍」欄,隱瞞自己具美國籍的事實,不是消極留白不填,就是積極不實填寫「無」。合議庭認為,李慶安刻意隱瞞美國籍身分,欺騙北市議會及立法院,詐欺薪資,非她的律師所說「欺騙選民」,這不只是詐欺,更是違反對國家的忠誠義務。 對李慶安主張,她「誤認」宣誓就任台灣公職就喪失美國籍,但合議庭認為,李在台北市議員任內,公開指已宣誓就任台灣公職的前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有美國籍是違法,還要求陳師孟下台,「誤認說」完全說不通,且美國在台協會也回函認定李慶安未喪失美籍。 ps:為什麼放棄美籍有一年期限?因為放棄不是一天就能辦妥,若政府聘請官員走馬上任也需要時間放棄外國籍,前立委沈富雄曾說他第一次選上立委還得跑到美國駐香港領使館辦理放棄,台灣的AIT是不能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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