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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9-02, 10:10 AM  
cwv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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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3歲童遭性侵 法官稱「未違意願」

原文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8/2c6z2.html


更新日期:"2010/09/01 12:11"

民國95年,吳姓男子用眼鏡架、吸管等性侵牌友的3歲孫女,一、二審法官都認為女童曾哭喊「不要」,性侵行為已經違反女童意願,分別判吳姓男子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但案子進入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案件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是否涉及行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這樣的判決引起網友撻伐。

都要被網友罵翻了,因為審理3歲女童性侵案,最高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遭網友砲轟,認為根本沒有同理心。

民國95年3月,55歲的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的3歲孫女外出遊玩,用眼鏡、吸管、手指性侵女童,直到女童母親幫孩子洗澡時,發現異狀報警。一、二審時,法官都認為男子違反女童意願,一審依性侵未遂判刑4年6個月上訴到高等法院,吳姓男子則被認定性侵得逞,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刑7年2個月,也須接受強制治療

但上個月初,最高法院進行三審,由法官施俊堯、李英勇、李伯道、孫增同,審判長邵燕玲五人組成的刑八庭,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是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全案撤銷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判決一出,網友再度串聯,認為判決過輕。先前高雄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法官以沒有哭喊和反抗,認定嫌犯逞獸行時,並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判處嫌犯3年2個月的案子雷同,不符合人民期待。

=============================

這一篇最近罵的非常大,已經有網友連署要罷免法官了
(雖然我不認為 罷免 是有用的)

但,從上面的事件來看

。。。1審判4年多
。。。被告(就是用手指性侵3歲女童的那個 55歲的吳姓男子),不服!!,上訴
。。。2審判7年多
。。。被告(還是用手指性侵3歲女童的那個 55歲的吳姓男子),不服!!,上訴
。。。
。。。
基本上如果被告沒有上訴,1審就結束了,
而被告繼續上訴,所以才會有2審,跟3審
。。。
。。。
。。。3審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是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
。。。(為什麼不乾脆講說 女童證詞 無法證明是這個 55歲的吳姓男子做的事)
。。。還要求二審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看到上面這一句 ....天呀,這個55歲男子是什麼人呀,居然能讓法官心生憐憫,
。。。認為3歲小孩受的傷沒什麼,反認為55歲男子被判刑太重)


如果有人去調查這個55歲男子跟三審法官之間的關係,
或者壹周刊把那種藝人交往的關係圖,套用在這個55歲男子跟三審法官之間,
不曉得會不會畫出什麼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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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9-06, 07:21 PM   #16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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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真是麻煩

乾脆就直接找援的

總不會告我性侵吧

就算被抓到

也是罰娼不罰嫖
那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喔!!

這樣才能證明你們倆個共赴烏山是樁買賣而不是"違反意願"...

還是簽約白紙黑字比較好啦,不然萬一你做出口頭約定以外的

行為對方跟你盧半天上法院......

建議消保官訂出官版合約書,保障嫖客的權益....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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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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